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局关于区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局
关于区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区经济信息委:
现将《农村四好公路建设中管线搬迁工作的建议》(第9号)的协办意见送上,供你们答复代表时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四好农村路”建设的业主单位均为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建议由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改扩建农村公路时协调好相关管线部门管网搬迁工作,同时在审批相关管线部门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工作中,未雨绸缪、提前规划,预见协定好遇公路改扩建情况,管网搬迁由相关管线部门自行负责等相关协议内容。
邮政编码:400900
联系电话:023—43721012
联 系 人:黄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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