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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关于区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72号建议的复函
大足法发〔2021〕25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关于区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72号建议的复函
黄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支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建议》(第72号)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在收到您的建议后我院高度重视,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诉讼程序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现重庆市基层法院掌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为21210.6元(该标的额每年5月1日根据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会作相应调整),低于21210.6元的诉讼案件,在立案时审判管理系统会自动标注为小额诉讼案件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追索停车费的案件标的额一般不会超过21210.6元,因此法院均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但依照法律规定,如果审理中出现以下情形,必须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当事人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导致案情复杂化的;2、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个月内难以审结的;3、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的;4、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5、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等情况。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法院应尽之责,在下一步工作中,我院将继续坚持以人为本、为民司法理念,对于追索停车费案件,可优先通过派驻人民法院专职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等方式来提高矛盾纠纷解决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对确需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通过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实行难案精审、简案快审,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此复函已经王科院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领衔代表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邮政编码:402360
联系电话:023-64386501
联系人:陈天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2021年4 月27日
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代工委、区政府办公室。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2021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