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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区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9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20-05-12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区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9号建议的复函

饶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对露天焚烧秸秆人员的处置办法的建议》(第129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露天焚烧秸秆人员有相关处置办法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是《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是《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加强露天焚烧秸秆管理的通告》(渝农发〔2016277号),违反本通告,不听劝阻继续焚烧秸秆的,由农业、环保、公安以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现有文件对农作物秸秆野外禁烧及综合利用加强了监管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农业污染源防治有关工作方案的通知》(大足农委〔2020100号)文件,编制印发了《大足区2020年农作物秸秆野外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方案》,该方案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利用、疏堵结合、以疏为主,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合理应用三变改革、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试点等契机,加快发展秸秆综合利用社会化服务体系;以试验示范为引导,鼓励社会企业参与秸秆资源化利用产业,建成适应丘陵地区现代农业发展特点和市场需求的秸秆开发利用格局。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成立农作物秸秆野外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大足农委〔2020104号)成立以区农业农村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站及镇街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作物秸秆野外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开展农作物秸秆野外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立宣传培训组、督查执法组、后勤保障组,分工负责本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农作物秸秆野外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任务下达、资料收集整理、档案保管等日常工作。其中,督查执法组又成立3个督查执法小组,分片区开展农作物野外焚烧督查执法工作。负责督查各镇街大足环委办发〔20203文件网格化管理中农作物秸秆野外禁烧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开展督查执法,其中:248912月每周不低于3次;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开展好农作物秸秆野外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

此复函已经黄克成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邮政编码:402360

联系电话:43770873

人:王权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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