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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区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88号建议的复函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区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88号建议的复函
覃琢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牧业用地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建议》(第88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规划统筹和政策指引,保障畜禽养殖发展用地的问题
编制完成《畜禽养殖业规划》,对于国家以及市、区促进畜禽养殖发展的政策,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进行公开、宣传,指导养殖经营者合理规划落实项目。
二、关于科学合理划定或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问题
为统筹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动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按照《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渝环〔2019〕187号)文件要求,对原《大足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大足府发〔2018〕36号)进行了逐条梳理自查,并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技术审查。根据自查和专家审查意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对原《方案》风景名胜区板块进行了调整,于2019年11月11日—12月10日,在区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30天,并于2020年 1月6 日经区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20年1月17 日,区政府印发了《大足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调整方案》(大足府发〔2020〕2号)。《方案》中明确了大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总面积为283.37 km²,占大足区幅员面积的19.75%,其中禁养区和限养区面积分别为172.03 km²和111.34 km²,分别占大足区幅员面积的11.99%、7.76%,各镇(街道)均有分布,共60个独立斑块。
(一)禁养区面积分布
1. 大足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总面积为29.73km²。
2.大足石刻市级风景名胜区,总面积为84km²,叠加扣重后为70.84km²。
3.西山桫椤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总面积为4.88km²,叠加扣重后为4.86km²。
4.玉龙山国家森林公园、白云寨市级森林公园、宝林寺市级森林公园。总面积为5.19km²,叠加扣重后为4.46km²。
5.城区及各镇(街道)建成区范围作为禁养区,总面积为50.69km²。
6.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总面积为17.72km²,叠加扣重后为11.45km²。
(二)限养区面积分布
1.大足区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总面积为77.62km²,叠加扣重后为43.39km²。
2.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包括塘坝河、淮远河、濑溪河、平滩河和小安溪及其周边200米的陆域范围。总面积为76.21km²,叠加扣重后为63.52km²。
3.西山桫椤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总面积为4.99km²,叠加扣重后为0.16km²。
4.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主要包括玉龙山国家森林公园核心景区以外的区域。总面积为25km²,叠加扣重后为4.28km²。
5.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主要指大足石刻市级风景名胜区的外围保护地带,根据大足石刻旅游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数据,该外围保护地带面积范围暂未划定,所涉范围面积以相应规划出台为准。
三、关于指引畜禽养殖经营者依法办理环保手续和环保手续指引不够明确问题
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服务相关工作的通知》(渝环办〔2020〕9号),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加快项目审批。
一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正)》,建设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生猪养殖项目的单位应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参照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开展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是对年出栏量生猪5000头以下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执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网上进行备案登记。为进一步推动我区生猪恢复生产,保供稳价,区生态环境局提前介入、指导生猪养殖项目业主在项目前期阶段同步开展项目环评,为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和审批预留时间。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一律不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对符合规划环评和“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生猪养殖项目,依法简化项目环评。在满足法定公示要求的前提下,压缩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审批时间。凡是来访来电咨询环评手续的,我局都坚持首问首接,一次性告知,不让对象户走回头路。
四、关于养殖场很难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用地难等问题
(一)全区畜禽养殖业专项规划养殖用地属于农业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二)尽快编制完成全区畜禽养殖业专项规划,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将全区畜禽养殖业专项规划及时纳入我区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
(三)畜禽养殖用地规定和办理条件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规资〔2019〕413号)执行。
(四)已建成的养殖场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完善农业设施备案手续。
此复函已经黄克成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邮政编码:402360
联系电话:43780169
联 系 人:康 凯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