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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21-0095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 发布日期 ] | 2020-10-15 |
[ 成文日期 ] | 2020-10-15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大足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建立大足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
加价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结合大足区实际,我委牵头草拟了《关于建立大足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一环北路东段101号(邮编:402360)。来信请注明“《大足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dzfgwjgk@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5日。
附件:关于建立大足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大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
关于建立大足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
加价制度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供水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及《重庆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渝价﹝2018﹞117号)精神,现将建立大足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水量分档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为三档:一档为定额内,按实际执行水价标准执行;二档为超定30%以内(不含30%),超过部分按其实际执行水价标准(不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水利工程水费,下同)加价0.5倍执行;三档为超定额30%以上,超过部分按其实际执行水价标准加价1倍执行。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落后产能相关行业一档为定额内,按实际执行水价标准执行;二档为超定额30%以内(不含30%),超过部分按其实际执行水价标准加价1倍执行;三档为超定额30%以上,超过部分按其实际执行水价标准加价1.5倍执行。具体行业范围由区经济信息委确定。
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及重庆市有关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改税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定额管理
非居民用水定额按照重庆市已修订颁布的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核定,用户超定额用水由区城市管理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供水企业核定。
四、计费周期
以年度作为一个计费周期。
五、资金用途
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坚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用于供水企业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资金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区城市管理局另行制定。
六、执行时间
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各供水企业要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推进信息化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数据采集、定额核定等智能化管理,不断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全面落地提供有利条件。
重大决策草案解读:
意见征集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