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解读】《大足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大足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草案解读
按照要求,现将《大足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救治工作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社会发展,精神健康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大足区为加大对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力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为核心法律依据,同时,根据《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的具体要求和结合《大足区贫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办法》(大足府办发〔2015〕109号)文件精神,通过充分调研、会议专题研究等方式,立足大足区实际,形成了《大足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救治对象、救治内容、救治程序、费用结算等核心内容进行初步规划。
二、主要内容
《救治工作实施意见》主要包含以下六点内容:
第一点:救治对象。
服药救治对象:具有大足区户籍且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或“社会·渝悦·精神卫生”系统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这一范围的设定,既涵盖了已通过残疾证明确身份的患者,又兼顾了系统在册患者,确保更多患者能够享受到服药救治政策。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需服药治疗的同时需要经本人或监护人自愿申请,同意接受服药救治,尊重了患者及其监护人的自主意愿 。
住院救治对象:除需具备大足区户籍和有效残疾证外,还需是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或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需住院治疗的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界定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特定困难群体,体现了政策对弱势群体的重点关怀。依法实行自愿原则,需监护人自愿申请同意接受住院治疗。
第二点:救治内容。
服药救治:按照一般患者不超过300元/人/季度、特殊重症患者不超过600元/人/季度的标准,免费发放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所需费用由财政全额保障。根据患者病情的轻重程度设定不同的费用标准,既保证了资源的合理分配,又能满足不同患者的治疗需求。
住院救治:医疗费用按照112元/床·日的标准,先经城乡居民医保、大病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全额保障。住院生活日杂费按照560元/人/月的标准,患者住院三个月以内的,由财政全额保障;超出部分,特困供养患者由其特困供养金保障,其他困难患者由财政保障50%,患者或监护人承担50%。这样的费用保障机制,充分利用了现有医保和救助体系,同时加强了财政保障,明确了各方责任,患者住院治疗生活日杂费分担合理可行。
第三点:救治程序。
服药申请程序:患者本人或监护人持身份证明、残疾证等材料到户籍(居住)所在地镇街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大足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申请表》,经镇街审核后提交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将免费服药汇总名单提供给区内符合资质的医疗机构发放药品。镇街审核和主管部门备案确保了申请的规范性和真实性,由医疗机构发放药品保证了药品发放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住院救治申请程序:患者监护人持身份证明、残疾证、困难证明等材料到患者户籍所在地镇街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大足区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救治申请表》,经镇街初审后,患者到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经诊断需要住院救治的,按规定办理住院手续。对于延期治疗等情况,也有相应的申请和审核程序。此外,针对突发患者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事件,镇街及派出所先送至医疗机构救治,后由监护人完善住院救治手续,保障了紧急情况下患者能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点:费用结算。明确服药费用按季度结算、住院费用每半年结算的机制,以及主管部门、医保局、镇街在费用审核和拨付中的职责。
第五点:其他规定。涉及长期住院患者的年度审核、出院接回的申请流程、居家康复监护职责和救治工作督导检查等细则。
第六点:三个附件为申报服药和住院需填写的相关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