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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解读】《大足区农村集中居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11-06

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集中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安排,区住房城乡建委起草了《大足区农村集中居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我区涉及公路交通、城市建设等拆迁安置任务,拆迁农户较多,为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自然和社会资源配置、拓展城乡发展空间,推进城乡统筹规划,实现城乡协调、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区委区政府决定实施农民集中居民点建设。

按照区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要求,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起草了农村集中居民点的规范管理文件,我委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就农村集中居民点规划编制、建设选址、用地审批(含宅基地审批)、建筑设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施工管理、公共设施配套等方面进行了充分交流讨论,并充分征求了相关部门及各镇街意见建议,完成了《大足区农村集中居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共八章35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则。一是列举了相关政策依据;二是明确了范围,以“小”“微”为主,聚集度以8-10户为起点,条件具备的可适度扩大且不宜超过50户的农村居民自建、联建或农村集中安置房等农村居民住宅建设。

(二)居民点规划选址。一是要符合村庄规划,在满足农村建设用地性质和农村建房需求的基础上,镇街按照实际需求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二是居民点选址应保障安全,合法避开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和林地、饮用水源地等,合理避让易发地灾等区域。不得破坏传统建筑、古树等,要保护好农村田园风光。三是规划方案设计要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安全、适用、美观,体现地方特色和建筑文化特征。

(三)建设用地审批。居民点的建设用地要坚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将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范围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其农用地转用(含补充耕地方案)由市政府委托的区政府批准。已取得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申请在集中居民点建房的,应当编制拆旧建新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监督落实,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宅基地审批管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居民点每户宅基地用地、建房层数和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每户按照规定可以配套的附属设施用地面积由居民点集中调剂使用。农村宅基地申请要件和审批流程按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的《大足区农房建设全过程规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五)组织建筑设计。居民点建筑应当根据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灵活布局建筑,严禁布局大体量、中高层或呆板的行列式建筑布局。优先选用《大足区农房建设管控导则》推荐图集或聘请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建筑设计应着重突出乡土特色和地域特色,在建筑形体、色彩、屋顶、墙体、门窗和装饰等塑造文化元素,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居民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行政审批。坚持“一窗受理”的原则,居民点申报要件、审批流程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居民点建设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建设,且未经批准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申请延期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七)施工管理。包含施工许可管理、施工队伍的选择、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居民点住宅验收管理、居民点规划核实、公共建筑施工管理等内容。所有建设项目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公共设施配套。一是公共空间塑造,居民点建设要满足居民生产、生活需要,配套建设微广场、微公园等公共休憩空间。二是公共设施配套,居民点应当完善道路、供电、供水、燃气、通信、广播电视、停车位等公用设施。根据居民点规模完善文化体育、建筑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三是排水设施建设,根据居民点建设规模合理确定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配建居民点污水处理设施。四是垃圾收运处理,居民点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等环卫设施。


重大决策意见征集: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大足区农村集中居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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