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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公安局关于《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4-02-04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大足区实际,大足区公安局起草了《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一环南路东段153号大足区公安局(邮编:402360)。来信请注明“《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23-4378105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5日。

附件: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大足区公安局

202424

附件: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大足区实行养犬分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管理区(城市建成区内)

(一)棠香—龙岗城区区域。

二环北路—一环北路西段—累丰路—二环西路—二环南路—五星大道(大邮路)—三环南路—龙棠大道—二环东路—清明桥路—五星大道—二环北路合围及合围外200米内区域。

(二)龙水城区区域。

龙棠大道—幸光大道—龙水路(大邮路)—西一路—龙棠大道合围区域及幸光大道以南200米区域。

(三)双桥经开区城区区域。

大邮路—南环大道—西湖大道—火炬路—双龙西路—双龙东路—求实路—奋进路—敬业大道—天星大道—西湖大道—星湖路合围及合围外200米内区域。

二、一般管理区:全区除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三、养犬数量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四、养犬种类规定。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饲养大型犬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五、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按规定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

一般管理区内,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养犬人也可以到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犬只免疫。

六、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养犬登记。

一般管理区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时,协助办理养犬登记。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一般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个人身份证件;

(二)固定住所信息;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一)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二)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七、法律责任。饲养犬只必须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和本通告的规定,违反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4年xxxx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大足府发〔2020〕22号)自本通告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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