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相关问答
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大足府发[2020]22号)同时废止。
案例一:王某依法饲养一只犬只,计划带犬外出散步,应当对犬只系绳(绳长不超过于1.5米),并佩戴犬牌,防止和制止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防止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案例一:张某居住在棠香街道一环北路东段**小区内,其所居住区域属于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因此张某可以饲养一只小型泰迪犬(符合《重庆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告》规定的犬只)。张某应当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在完成免疫之日起五日内,张某可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张某应对饲养的犬只严格管理,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案例二:李某居住在三驱镇**村,其所居住区域属于养犬一般管理区域,饲养了一只中华田园犬(符合《重庆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告》规定的犬只),李某可以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或由镇人民政府提供强制免疫服务。
棠香-龙岗城区、龙水城区、双桥经开区城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除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域。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4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6月1日施行。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犬类等各种宠物也进入了一些群众家中,也因此产生了很多矛盾纠纷。2022年12月14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并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现制定《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既是落实《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具体举措,也对提升我区养犬管理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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