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足区临时占道经营设置管理方案》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26〕33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经开区各内设机构,有关单位:
《大足区临时占道经营设置管理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大足区临时占道经营设置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占道经营行为,平衡市容秩序与民生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依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重庆市临时占道经营点规划设置导则》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疏堵结合。划定规范区域,引导流动摊贩集中经营、归行入市,充分利用闲置场地、闲置门市,杜绝“以路为市”现象。
(二)分类管理。根据区域功能定位、交通状况、居民生活需求等差异化设置经营区域,强化治理和现场规范管理。
(三)安全环保。保障交通、消防、食品等公共安全,落实环境卫生与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噪声、油烟、污水等环境影响,营造安全、整洁、有序的城市经营环境。
(四)兼顾民生。找准秩序管理与民生需求的平衡点,通过业态规划引导临时经营点填补服务缺口,鼓励设置日杂百货、便民维修、手工艺品、非遗文化展示、非油烟餐饮等便民摊位,满足市民日常需求,促进灵活就业。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大足区临时占道经营点设置规划》中规定设立的临时占道经营点的设置管理。
三、职责划分
为压实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单位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区公安局:负责执法保障,维护社会秩序,对妨碍公务、抗拒执法、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区民政局:协助核实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身份,推动在摊位分配中落实民生兜底政策。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经营点可能产生的油烟、噪声、污水等环境影响提出防治要求;指导各镇街落实环保措施,防止经营行为污染周边环境。
区城市管理局、经开区建设局:负责牵头落实规划及管理方案,统筹协调日常监督与动态调整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为棠香、龙岗、智凤三个街道区域内临时占道经营点管理主体,经开区建设局为双路、龙滩子、通桥三个街道区域内临时占道经营点管理主体。管理主体负责在临时占道经营点启用前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履行日常管理职责。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经营点周边交通秩序。
区商务委:负责指导各镇街做好品牌化、主题化、特色化的集市、夜市、步行街等点位设摊的审核,引导业态发展,优化商业布局,推动夜间经济繁荣发展。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指导涉及文化、旅游类业态的临时经营点规范经营,推动文旅融合;对在文物、景区周边设置的经营点提出风貌协调建议。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临时经营点饮用水卫生监督;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对涉及公共卫生事件的临时经营点提出专业处置建议。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临时经营点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应急协调工作;参与经营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区大数据发展局:支持各镇街推进临时经营点智慧监管系统建设,推动数据共享与平台对接,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指导临时经营点的消防安全管理,对消防设施配置、疏散通道畅通管理等提出意见。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职能职责,协助核实临时经营点设置区域的规划用途、现状地类、规划许可等情况。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各镇街规范设摊食品和商品的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处置行为。
各镇街: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具体要求
(一)临时占道经营点设置分类及要求
1.定点临时占道经营点的设置要求。
(1)场地布局应利于集散,满足基本运营与安全管理需求。
(2)鼓励采用可拆卸、可移动设施(亭/棚/摊车),严禁搭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3)摊位设施形态、风格与周边城市风貌相协调。
(4)设置经营区域总公示牌及摊位信息卡,明确核心管理信息。
(5)按需足额配备消防设施、分类垃圾收集设施,定期检查维护。
(6)供电、排水方案符合安全规范,严禁污水直排路面或雨水井。
(7)食品加工摊位的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油烟排放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8)充分利用周边公共厕所、停车设施等现有资源,在人流密集区域适当增设移动卫生设施。
2.潮汐临时占道经营点的设置要求。
(1)场地布局应适应分时段经营需求,单日经营面积可根据需求灵活调整。
(2)场地应具备快速撤场条件,经营结束后应及时完成物品撤离、垃圾清理及场地原状恢复,保障道路通行功能。
(3)划定清晰经营边界,设置明显临时标识。
(4)设置经营区域总公示牌。
(5)按需配备便携式灭火设备、可移动垃圾收集容器、防污地垫,保障日常维护。
(6)食品经营摊位配备简易卫生防护设施。
(二)临时占道经营点差异化业态引导
结合临时占道经营点所在区位功能定位,避免与周边临街固定商铺形成同质化、恶性竞争,优先满足社区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突出地域文化特色,实施差异化业态引导。
1.生活型经营点:指设置在居民社区、居住集中区周边的临时占道经营点,重点服务周边常住居民,优先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鼓励发展以下业态:
便民服务类:缝补衣物、修鞋、配钥、家电维修、便民理发等社区刚需便民服务;
民生零售类:本地农户自产生鲜蔬果、粮油副食、日用百货、家常熟食、鲜花绿植、宠物用品等居民日常刚需零售业态;
便民餐饮类:早餐、夜市、社区特色小吃、预包装食品等居民日常消费的餐饮业态;
邻里服务类:二手便民置换、老年便民服务等邻里互助类业态。
2.乡野型经营点:指设置在涉农镇街、乡村旅游区、城郊特色村落周边的临时占道经营点,重点服务乡村振兴、农旅融合发展,鼓励发展以下业态:
农副直销类:本地农户自产自销的生鲜蔬果、禽蛋水产、土特产、农副产品、农家预制菜等;
乡村文旅类:非遗民俗展示、传统手工艺品、乡村文创产品、农旅轻体验项目等;
特色餐饮类:乡村特色小吃、本土风味食品等凸显地域乡土特色的餐饮业态(须符合食品安全及油烟污染防控相关规定)。
(三)定点临时占道经营点准入及退出管理
1.准入条件。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3)从事食品销售、制售的,须依照相关规定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4)申请的经营项目符合申请点位公布的业态清单要求;
(5)自愿签署规范经营承诺书,并严格遵守经营点各项管理制度。
(6)在同等条件下,对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的残疾人、低保对象、零就业家庭人员等优抚对象或特殊困难群体予以优先准入。
2.退出管理。
建立自愿退出、考核退出、强制退出三级退出机制,实现动态监管,优胜劣汰。
(1)自愿退出。经营者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临时占道经营点的,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管理主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2)考核退出。管理主体建立考核评价退出机制,明确考核指标、退出条件等,经营者触发退出条件且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主体可要求经营者退出。
(3)强制退出。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的;违规经营拒不整改且造成重大负面舆情或严重影响市容秩序的;擅自转让摊位或者擅自变更核定业态拒不整改的;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商品的;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规定的,管理主体可启动强制退出程序,清退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定点临时占道经营点分配与登记管理
1.分配原则。定点临时占道经营点分配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抽签、排号等公开方式确定经营者,严禁暗箱操作和私下转让。可通过预留不低于总摊位数5%的公益摊位,对优抚对象或特殊困难群体予以扶持,具体分配方案由管理主体在点位管理细则中细化明确。
2.登记管理。管理主体对分配后的定点临时占道经营点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制作并发放统一的摊位信息公示卡供经营者在摊位显著位置悬挂、张贴。
(五)临时占道经营点的规范管理
1.划线经营。开展经营活动应在划定的经营区域、规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允许经营业态,不得占用盲道、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不得妨碍公共安全,不得线外经营,不得超时段经营。
2.公示公开。临时占道经营点入口处应设置统一制式总公示牌、每个摊位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制式的摊位信息卡。总公示牌应载明允许经营的具体区域范围、时段、业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及监督电话。摊位信息卡应载明经营者姓名(或单位名称)、摊位编号、经营项目、经营时段、责任要求及监督电话等信息。
3.合规经营。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持证经营,明码标价、公平诚信交易。食品摊位经营者实行备案管理,从事食品经营的摊位经营者应当自摊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摊位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得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重庆市禁止经营的食品。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以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4.环境卫生。严格落实“摊前三包”责任制,配备充足的垃圾收集容器,不向路面、雨水井、下水道倾倒垃圾、污水、油污。摊位经营者不得在经营范围内搭建任何固定设施,经营结束后及时清理摊位,做到地面无垃圾、无污渍、无杂物,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5.噪音控制。经营期间不得使用高音喇叭、音响等设备进行过度宣传和揽客,避免产生噪声污染,干扰周边居民和单位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6.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安全隐患,确保经营设施设备安全可靠。临时占道经营点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私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夜间经营需使用安全照明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全流程管控要求,食品食材以及相关工具、容器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7.配合管理。经营者应自觉践行签订的安全规范经营承诺书,承诺书格式文本由管理主体制定,且不得设置与本方案和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自觉接受并服从管理主体的日常管理、巡查考核、整改要求,主动参与经营点商户自治、环境整治等相关工作;积极配合区级各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执法工作,不阻碍、抗拒相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8.智慧管理。鼓励和推动管理主体建立经营点电子台账,逐步实现商户档案、巡查记录、问题处置等环节的数字化管理,提升管理效率与透明度。鼓励探索运用视频监控、物联网传感器等技术,对环境卫生、占道经营、消防安全、人流密度等进行智能监测与预警,推动管理模式向精细化、智能化升级。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临时占道经营点,是惠及民生、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科学构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部署,压紧压实责任,扎实推进临时占道经营点建设工作,确保工作落地见效。
(二)落实长效管理。各相关单位须结合本单位职能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切实落实管理措施,优化管理手段,创新管理方法,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12345、12315、12319等平台建立24小时投诉举报热线,在经营点显著位置公示投诉举报方式。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应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全方位、多角度展示工作成效,着力提升市民群众对临时占道经营点政策的知晓度,使其充分认识该举措是助力经济发展、解决民生需求的重要措施。要积极引导商户、居民共同参与建设、治理和管理,全力争取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六、其他
本方案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