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足区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23〕50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大足区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足区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19号)、《重庆市残联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残联发〔2019〕156号)和《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大足府发〔2022〕27号)有关要求,助力乡村振兴,大力推动残疾人创业就业,发挥残疾人在创业就业中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残疾人发展生产、就业增收、劳动致富,结合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种植业、养殖业和服务业创业扶持
(一)扶持对象。
1.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乡残疾人;
2.具有本区户籍,在本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服务业且在就业年龄段(女性16—54岁、男性16—59岁)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企业出资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等为扶持对象。
(二)扶持条件。
1.政治觉悟高,坚决拥护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创业精神和能力的残疾人;
2.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有良好口碑、有经济效益、有示范效应,得到当地政府认可;
3.2021年1月1日后新办的经营主体或者新增的创业项目,项目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4.创业残疾人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新增创业项目必须是残疾人独立经营或残疾人与残疾人合作经营;
5.具有辐射效应和带动能力。鼓励创业项目帮扶安置业主之外的残疾人(包括与残疾人共同生活的亲属)就业。对有帮扶带动能力的项目,在资金补助时优先考虑(工资发放需提供有效凭证)。
(三)扶持补助标准。
1.种植业创业扶持。
蔬菜、药材、水果、花木等的种植面积达10亩,投入资金3万元及以上,补助1万元;面积达20亩,投入资金6万元及以上,补助2万元;面积达30亩,投入资金7.5万元及以上,补助3万元;面积达40亩,投入资金8.5万元及以上,补助4万元;面积达50亩以上,投入资金10万元及以上,补助5万元。
2.养殖业创业扶持。
(1)大型牛马存栏量达10头,投入资金5万元及以上,补助2万元;大型牛马存栏量达15头,投入资金7万元及以上,补助3万元;大型牛马存栏量达20头,投入资金9万元及以上,补助4万元;大型牛马存栏量达25头,投入资金10万元及以上,补助5万元。
(2)中型猪羊存栏量达30头,投入资金5万元及以上,补助2万元;中型猪羊存栏量达40头,投入资金7万元及以上,补助3万元;中型猪羊存栏量达50头,投入资金9万元及以上,补助4万元;中型猪羊存栏量达60头,投入资金10万元及以上,补助5万元。
(3)鸡鸭鹅存栏量达500只,投入资金3万元及以上,补助1万元;鸡鸭鹅存栏量达700只,投入资金4万元及以上,补助1.5万元;鸡鸭鹅存栏量达900只,投入资金5万元及以上,补助2万元;鸡鸭鹅存栏量达1000只,投入资金6万元及以上,补助2.5万元。
(4)水产养殖面积达5亩,投入资金3万元及以上,补助1万元;水产养殖面积达10亩,投入资金5万元及以上,补助2万元;水产养殖面积达15亩,投入资金7万元及以上,补助3万元;水产养殖面积达20亩,投入资金9万元及以上,补助4万元。
(5)其他种类养殖,参照以上标准进行补助。
3.服务业创业扶持(范围:加工业、超市、餐饮、服装、电器、美容美发、保健按摩等)。
(1)经营点在棠香街道、龙岗街道、双路街道、龙滩子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城区,面积达30平方米,投入资金4.5万元及以上,补助2万元;面积达40平方米,投入资金6万元及以上,补助3万元;面积达50平方米,投入资金7.5万元及以上,补助4万元;面积达60平方米,投入资金9万元及以上,补助5万元。
(2)经营点在龙水镇、万古镇、石马镇、邮亭镇、珠溪镇、三驱镇、铁山镇、中敖镇场镇,面积达30平方米,投入资金4万元及以上,补助1.5万元;面积达40平方米,投入资金5万元及以上,补助2.5万元;面积达50平方米,投入资金6.5万元及以上,补助3.5万元;面积达60平方米,投入资金8万元以上,补助4.5万元。
(3)经营点在宝顶镇、高升镇、古龙镇、宝兴镇、拾万镇、国梁镇、回龙镇、金山镇、雍溪镇、季家镇、高坪镇、龙石镇、玉龙镇场镇,面积达30平方米,投入资金2.5万元及以上,补助1万元;面积达40平方米,投入资金4.5万元及以上,补助2万元;面积达50平方米,投入资金6万元及以上,补助3万元;面积达60平方米,投入资金7.5万元及以上,补助4万元。
(4)经营点在村或镇街场镇外社区的创业项目,根据创业项目投入资金规模,按40%进行补助,上限不超过1.5万元。
享受扶持补贴未达最高额度的,若相同项目扩大了生产规模,符合相应扶持条件的可享受差额扶持补助(需要重新提交申请);若新增其他不同类别创业项目,且补助标准高于原已享受补助的,按标准补足差额。
二、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城乡残疾人,向所在的镇(街)提出申请,并填写《大足区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申请表》(附件1)、《大足区残疾人创业就业人员资产投入清单表》(附件2)、《大足区残疾人创业就业人员安置帮扶残疾人花名册》(附件3),同时提供身份证、残疾证、营业执照、安置残疾人用工合同(若有)与工资发放有效凭证(若有)及被安置残疾人残疾证(若有)、资产投入证明(包括不限于场地租赁、进货的正规发票)等相关规范佐证资料。
(二)审定。每年4月底前,镇(街)核实,整理符合条件残疾人的基本材料,并在《大足区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统一报送区残联审定。5月底前,区残联对照相关扶持条件,对申报的情况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到残疾人创业就业场所实地调查核实,对符合扶持条件的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区残联按标准进行资金扶持。
(三)发放时间。补助资金分两次进行发放,当年6月底前发放60%;当年11月底前,区残联进行项目跟踪服务,对正常经营的项目,发放剩余的40%,对项目终止的,取消剩余资金扶持。
三、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残联要加大宣传力度,并对每年拟上报的残疾人创业就业项目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对象及项目真实可靠。
(二)对弄虚作假申报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项目的,一经查实,依法取消资金扶持,并对取得的补助资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大足区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申请表》
2.《大足区残疾人创业就业人员资产投入清单表》
3.《大足区残疾人创业就业人员安置帮扶残疾人花名册》
4.《大足区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大足区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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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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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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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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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及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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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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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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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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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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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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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类型 |
□企业 □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 | |||||||||
开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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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资金 |
万元 |
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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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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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
□种植业 □养殖业 □服务业 | |||||||||
规模及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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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总人数 |
人 |
其中安置残疾人数 |
人 | |||||||||
残疾人日均工资 |
元 |
残疾人用工总天数 |
天 | |||||||||
企业年产值 |
万元 |
帮扶残疾人户数 |
户 | |||||||||
基本情况
申报理由 |
申报人: 年 月 日 | |||||||||||
镇街残联 审核意见 |
经营 状况 |
(经营场地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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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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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年 月 日(盖章) | |||||||||||
区残联 审核意见 |
经营 状况 |
(经营场地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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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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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附件2
大足区残疾人创业就业人员资产投入清单表
( 年度)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资产名称 |
规格 |
单价 |
数量 |
总金额 |
销售方(供给方) |
备注 | |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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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大足区残疾人创业就业人员安置帮扶残疾人花名册
( 年度)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残疾类别等级 |
残疾人证号 |
家庭住址 |
辐射带动形式 |
工作岗位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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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说明:1.辐射带动形式分为:固定用工、临时用工。2.本表一式两份,由区、镇街残联留存备查。
附件4
大足区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情况汇总表
( 年度)
XX残联(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残疾类别及等级 |
残疾人证号 |
经营项目及规模 |
总投入(万元) |
年产值 (万元) |
安置就业情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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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残疾人家庭户数(户) |
扶持 资金 (万元) |
联系 电话 |
备注 | ||||
就业总人数 | 长期就业人数 |
季节性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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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听力、言语以外的重度残疾人数 | 其他 | 除听力、言语以外的重度残疾人数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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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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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送区残联备案。
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