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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82494/2022-003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2-12-27
[ 成文日期 ] 2022-12-27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82494/2022-003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2-12-27
[ 成文日期 ] 2022-12-27
[ 有效性 ]

关于水峰片区城中村改造配套市政道路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的决定

 







大足水利审批202299



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

关于水峰片区城中村改造配套市政道路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的决定


重庆市大足区泰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水峰片区城中村改造配套市政道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水峰片区城中村改造配套市政道路工程位于大足区海棠新城东部片区,棠香街道水峰社区、大足区棠香组团 H11-03/02 地块。拟建道路周围有现状的二环南路东段、石刻大道及周围施工场地的临时便道,交通便利。新建二条道路,其中:一条为城市支路,标准路幅宽度16m,双向两车道,设计速度 30km/h,道路长度 615.938m;一条为城市次干路,标准路幅宽度 24m,双向4车道,设计速度30km/h,道路长度311.365m。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照明工程、给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绿化景观等附属设施工程。本项目土石方挖方总量(含路基挖土方、清表)1.70,填方(含路基填方、表土回覆等)5.43,借方3.84,余方0.11,余方运至水峰片区配套项目绿化覆土。

项目总投资557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022万元。工程建设总工期为17个月,即20231月至20245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31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紫色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林草植被恢复率97%,表土保护率 92%、草覆盖率 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三、在项目建设及生产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编制水土保持设计篇章,并作为主体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施工阶段,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建设及生产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及时开展地表沉陷防治措施建设,对可能出现的岩溶塌陷、地裂缝等应及时用黏土填充夯实;明确土石方(矿石)外运综合利用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建设生产期及闭矿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向我局备案。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五、你单位应在生产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工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召开验收会议,并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再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等材料后,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的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六、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

20221227





















   重庆市大足区水规划设计科(行政审批科)            202212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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