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丨办理结果> 区人力社保局
[ 索引号 ] | 1150011179072968x9/2021-0007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人事工作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人力社保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6-09 |
[ 成文日期 ] | 2020-06-09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9072968x9/2021-0007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人事工作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人力社保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6-09 |
[ 成文日期 ] | 2020-06-09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
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客车驾驶员、出租车驾驶员、公务车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公司的安检机工作员、进出站口检查人员、东关检查站人员、夜间执勤人员、售票员、检票员、客运调度员、服务总台、小件快递、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控员、车辆例检员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
四、此批复及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请示》应向职工公示15个工作日,并请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权利。
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9日
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6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