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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89620E/2026-0000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住房城乡建委 [ 发布日期 ] 2026-01-20
[ 成文日期 ] 2026-01-20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89620E/2026-0000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住房城乡建委
[ 发布日期 ] 2026-01-20
[ 成文日期 ] 2026-01-20
[ 有效性 ]

(渝足)住建罚[2025]第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建罚[2025]第10

当事人 重庆亿昱辰民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2

法定代表人:熊*文  

: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75号附30号  

    经查,你单位建设重庆市大足区亿昱辰民宿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主要证据有:

1、被调查人身份证(1份);2、营业执照(1份);3、现场照片(2张);4、施工承包合同(1份);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1份);6、现场勘验笔录(1份);7、调查询问笔录(1份)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你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2%的罚款,即工程合同价款1600000.00元x1.2%=19200.00元(大写:壹萬玖仟贰佰元整);2、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文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即单位罚款数额19200.00x7%=1344.00元(大写:壹仟叁佰肆拾肆元整)。罚款共计20544.00元(贰萬零伍佰肆拾肆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可以到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账号:460101040005828)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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