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4-00117 | [ 发文字号 ] | (足)应急罚〔2024〕 3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8 |
[ 成文日期 ] | 2024-06-28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4-00117 |
[ 发文字号 ] | (足)应急罚〔2024〕 3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8 |
[ 成文日期 ] | 2024-06-28 |
[ 有效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望鑫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区****组 邮政编码: 40236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姚*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18*******36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制止加油站作业区内维修车辆。主要证据有: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记录(足)应急现记〔 2024〕危化 5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足)应急责改〔 2024〕危化 51号;现场检查取证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 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7000元(柒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账号 310**********7820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6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