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4-00115 | [ 发文字号 ] | (足)应急罚〔2024〕 4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8 |
[ 成文日期 ] | 2024-06-28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4-00115 |
[ 发文字号 ] | (足)应急罚〔2024〕 4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8 |
[ 成文日期 ] | 2024-06-28 |
[ 有效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被处罚人:陈*翔 性别: 男 年龄: ** 身份证号: 2103**********3614
家庭住址:辽宁省**市**区******单元 邮政编码:114006 联系电话: 13*******00 所在单位: 中国三集团有限公司
职务: 项目经理 单位地址: 鞍山市**区建材****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 在2024年5月、6月未下井带班。主要证据有: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记录(足)应急现记〔2024〕非煤 2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足)应急责改〔2024〕非煤 21号;《带、跟、值班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违反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下井及升井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等内容 的规定,依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账号 31**************820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