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4-00099 | [ 发文字号 ] | (足)应急罚〔2024〕 2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5-24 |
[ 成文日期 ] | 2024-05-24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4-00099 |
[ 发文字号 ] | (足)应急罚〔2024〕 2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5-24 |
[ 成文日期 ] | 2024-05-24 |
[ 有效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鑫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区**街道****号楼***门市
邮政编码: 40236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钟*科 职务: 联系电话: 177******97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鑫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资料不全,有两人无安全培训记录。主要证据有: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记录(足)应急现记〔2024〕危化 4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足)应急现决〔2024〕危化 40号;整改复查意见书(足)应急复查〔2024〕危化 40号。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 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应从轻处罚,决定对你单位 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账号 310************7820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