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4-00083 | [ 发文字号 ] | (足)应急罚〔2024〕 1-2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4-03 |
[ 成文日期 ] | 2024-04-03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4-00083 |
[ 发文字号 ] | (足)应急罚〔2024〕 1-2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4-03 |
[ 成文日期 ] | 2024-04-03 |
[ 有效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被处罚人: 王*成 性别: 男 年龄: ** 身份证号: 510************7830
家庭住址: 重庆市**市**镇**村**号 邮政编码: 401536
联系电话: 13*******39
所在单位: 重庆市大足锶矿开发有限公司 职务: 生产副矿长
单位地址: 重庆市重庆市**区**镇**村**社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大足锶矿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矿井二采区+265m运输掘进工作面碛头爆破眼内存在残炮,工人仍在施工爆破眼,未及时汇报,也未进行处理。主要证据有: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笔录(足)应急现记〔2024〕非煤 8 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足)应急现决〔2024〕非煤 8号,《重庆市大足锶矿开发有限公司残炮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的规定,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决定对你给予 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账号 310**********7820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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