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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3-00155 [ 发文字号 ] ( 足 )应急罚〔2023〕事故-1-1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3-11-07
[ 成文日期 ] 2023-11-07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3-00155
[ 发文字号 ] ( 足 )应急罚〔2023〕事故-1-1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3-11-07
[ 成文日期 ] 2023-11-07
[ 有效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  浙江玖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市**区江城路***号****  邮政编码:3100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滔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15******1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11月22日10时10分,浙江玖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大足吾悦广场安装光伏发电作业中,阚大卫不慎从五楼悬梁处坠落至三楼员工通道平台,经送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中,浙江玖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涉事项目屋顶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主要证据询问笔录5份和相关资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浙江玖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1.22”高处坠落事故负有责任。由于企业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积极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积极整改,决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账号310**********782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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