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处罚强制丨处罚决定> 区应急局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3-00153 | [ 发文字号 ] | ( 足 )应急罚〔2023〕事故-1 -2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7 |
[ 成文日期 ] | 2023-11-07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3-00153 |
[ 发文字号 ] | ( 足 )应急罚〔2023〕事故-1 -2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7 |
[ 成文日期 ] | 2023-11-07 |
[ 有效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被处罚人: 张*滔 性别: 男 年龄: 34 身份证号: 342********4036
家庭住址: 杭州市**区****区**单元**** 邮政编码: 310016 联系电话: 15******1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11月22日10时10分,浙江玖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大足吾悦广场安装光伏发电作业中,阚大卫不慎从五楼悬梁处坠落至三楼员工通道平台,经送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恒滔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主要证据询问笔录2份和相关资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对“11.22”高处坠落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人民币19900元(大写:壹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账号 310**********782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大足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