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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3-00113 | [ 发文字号 ] | (足)应急罚〔2023〕 8-01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8-15 |
[ 成文日期 ] | 2023-08-15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3-00113 |
[ 发文字号 ] | (足)应急罚〔2023〕 8-01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8-15 |
[ 成文日期 ] | 2023-08-15 |
[ 有效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被处罚人: 李*中 性别: 男 年龄: 55 身份证号: 510************315
家庭住址: 重庆市铜梁区**镇***** 邮政编码: 402574 联系电话: 15*******98
所在单位: 重庆市大足锶矿开发有限公司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重庆市大足区**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大足锶矿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带班矿长付*洪及井下掘进、回采、运输、信把班组没有随身携带便携式气体监测报警仪。
以上事实违反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第6.1.4.9条:进入采掘工作面的每个班组都应携带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有毒有害气体。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处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账号 3100************820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 年 0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