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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5011811/2025-0013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 ] 2025-07-07
[ 成文日期 ] 2025-07-07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5011811/2025-0013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 ] 2025-07-07
[ 成文日期 ] 2025-07-07
[ 有效性 ]

2025年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执法主体名称: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类别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消毒产品

2025-06-25

足卫消罚〔2025〕3号

王军

创新足®是爽™抑菌乳膏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

1、《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1、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2、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500元

消毒产品

2025-06-26

足卫消罚〔2025〕2号

重庆焕蛟商贸有限公司

抗HPV生物蛋白抑菌凝胶的标签(铭牌)、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1、《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1500元

放射诊疗

2025-07-03

20250001

重庆明美皓齿口腔诊所管理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车城大道口腔诊所

新建的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未完成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已开工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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