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5-0013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5-07-07 |
[ 成文日期 ] | 2025-07-07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5-0013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5-07-07 |
[ 成文日期 ] | 2025-07-07 |
[ 有效性 ] |
2025年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执法主体名称: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类别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消毒产品 |
2025-06-25 |
足卫消罚〔2025〕3号 |
王军 |
创新足®是爽™抑菌乳膏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 |
1、《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1、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2、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500元 |
消毒产品 |
2025-06-26 |
足卫消罚〔2025〕2号 |
重庆焕蛟商贸有限公司 |
抗HPV生物蛋白抑菌凝胶的标签(铭牌)、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
1、《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1500元 |
放射诊疗 |
2025-07-03 |
20250001 |
重庆明美皓齿口腔诊所管理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车城大道口腔诊所 |
新建的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未完成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已开工建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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