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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5011811/2023-0037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 ] 2023-12-18
[ 成文日期 ] 2023-12-18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5011811/2023-0037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 ] 2023-12-18
[ 成文日期 ] 2023-12-18
[ 有效性 ]

2023年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执法主体名称: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类别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传染病防治

2023-12-14

足卫传罚〔2023〕12号

大足区马仁菊口腔诊所

1、已灭菌的口腔器械灭菌包包装外未标注物品名称、包装者、灭菌日期及失效日期等信息;

2、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1、《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综合裁量,合并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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