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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3-0021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3-08-24 |
[ 成文日期 ] | 2023-08-24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3-0021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3-08-24 |
[ 成文日期 ] | 2023-08-24 |
[ 有效性 ] |
2023年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执法主体名称: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类别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公共场所 |
2023.08.24 |
足卫公罚﹝2023﹞60号 |
大足区群鑫美容院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服务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警告;罚款500元 |
公共场所 |
2023.08.24 |
足卫公罚﹝2023﹞51号 |
大足区吟风理发店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C011B |
警告;罚款1000元 |
公共场所 |
2023.08.23 |
足卫公罚﹝2023﹞61号 |
大足区头领理发店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服务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警告;罚款500元 |
公共场所 |
2023.08.23 |
足卫公罚﹝2023﹞51号 |
大足区尊艺美容美发店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C011A |
警告;罚款500元 |
公共场所 |
2023.08.23 |
足卫公罚﹝2023﹞58号 |
大足区爱剪不剪形象设计中心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服务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警告;罚款500元 |
公共场所 |
2023.08.23 |
足卫公罚﹝2023﹞52号 |
大足区陈双春纤紫凰妃美容美体店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C011A |
警告;罚款500元 |
公共场所 |
2023.08.23 |
足卫公罚﹝2023﹞52号 |
大足区顺庭商务酒店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C011A |
警告;罚款500元 |
公共场所 |
2023.08.23 |
足卫公罚﹝2023﹞57号 |
大足区豪成酒店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C011 |
警告;罚款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