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6-00321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罚〔2026〕5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6-07-28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22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6-00321 |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罚〔2026〕5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7-28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22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罚〔2026〕5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罚〔2026〕5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大足区科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春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784534066
地 址:重庆市大足区智凤街道茅里堡社区4组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联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机动车环保和安全检测业务。机动车检测服务机构开展环保检测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验规范》等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如实收集检测数据,防止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调查发现你公司于2023年4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在机动车环保检测环节私自加装OBD屏蔽器干扰数据采集,并出具不少于15份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本次环保检测作弊违法所得共计49200元。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3月26日,大足区检察院出具的文号为渝足检行政违法行为监[2026]2号的《检察建议书》。
2.2026年3月11日,大足区检察院出具的文号为渝足检刑不诉[2026]20号、21号、22号的《不起诉决定书》。
3.2024年10月30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呈请立案报告书》。
4.2024年10月30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出具的文号为大足公(食药环侦)立字[2024]13号的《立案决定书》。
5.2026年3月13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出具的文号为大足公(食药环侦)移字[2026]1号的《移送案件通知书》及刑事调查案卷复印件。
证据1-5证明大足区检察院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并要求我局开展行政处罚,大足区公安局也同时提请我局依法开展行政处理。
6.2024年10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
7.2024年10月23日,你公司负责人简某、技术工王某提供的身份证件1份。
8.2024年10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技术人员培训证书4份。
9.2024年10月23日,你公司提供简某工作证1份。
10.2024年10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资质认定证书》1
份。
证据6-10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大足区科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11.2024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
12.2024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技术负责人简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13.2024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技术人员王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14.2024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在用车检验
(测)报告》纸质件若干份。
15.2024年10月23日,你公司提供收款票据纸质件若干份。证据11-15证明你公司加装OBD屏蔽器干扰数据正常采集,
导致系统平台误判结果并出具多个不真实报告。
16.202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足环执改〔2024〕30号)1份。17.2026年5月7日,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据16-17证明你公司积极整改违法行为。
18.2026年6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涉案人员简某、王某、胡某《守法承诺书》各1份。
证据16-18证明你公司员工改正态度积极,愿意在工作中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19.2026年5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环保检测价格证明及公示照片、公司章程、申明各1份。
证据19及结合公安机关的证据证明你公司环保检测环节本次违法所得共计49200元。
20.2026年5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增殖放流备案证明、街道办事处证明、情况说明及照片各1份。
证据20证明你公司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1.2026年5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自查自纠危险废物入库台账、处置协议、视听资料各1份。
证据21证明你公司员工私自收集废机油30升,在我局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供述并积极整改。
22.2026年3月16日,大足区公安局提供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各1份。
证据22证明你公司具有主动退赃的态度,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
23.2024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出示的执法证件2份。
证据23证明我局工作人员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所收集和提供之文书、证据合法有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
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足环罚告〔2026〕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生态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社会化管理机动车环保措施落实到位与否的重要市场主体。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具有明显的行业壁垒,其从业人员均需经过培训符合资质要求持证上岗。检验机构应当诚信开展机动车检验,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你公司已成立多年,在大足辖区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应当知会并严格落实环保检验程序,却实施了OBD屏蔽器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你公司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我局对你公司以下5个情形开展了核实:
1.派遣法律工作者积极配合调查;
2.积极向公安机关预缴违法所得;
3.依据责令改正要求,积极整改取得实效;
4.增殖放流,开展生态损害修复;
5.主动自查自纠自报,供述我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我局经核实认定:情形4、5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或减轻情形要件,应当予以采纳。情形1、 2、3客观属实,应当予以认可和鼓励,可在处罚裁量中酌情体现。
机动车涉及数量已作为裁量因子予以考虑,在具体适用《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开展处罚金额裁量时不宜重复评判,但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切勿再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综合考虑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玖仟贰佰元整(¥49,200.00);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请及时与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437245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
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陆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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