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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67943/2026-00242 [ 发文字号 ] 渝足环罚〔2026〕4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03
[ 成文日期 ] 2026-05-19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67943/2026-00242
[ 发文字号 ] 渝足环罚〔2026〕4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03
[ 成文日期 ] 2026-05-19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罚〔2026〕4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罚〔2026〕4号

当事人名称:大足区康诺食品加工坊

者:何临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1MA618M6W2T

      址:重庆市大足区宝顶镇慈航村5组

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对你加工坊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工坊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加工坊在大足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宝顶镇从事猪头肉加工,生产期间会使用锅炉加热,作为专门从事猪头肉加工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得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使用高污染燃料。检查发现你加工坊正在燃烧煤炭加热锅炉用于加工猪头肉,燃烧产生的废气直接排到外环境,造成了环境污染。你加工坊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加工坊营业执照。

2、2025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经营者何临江居民身份证。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大足区康诺食品加工坊。

3、2025年12月19日,对你加工坊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5年12月19日,对你加工坊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5年12月23日,对加工坊经营者何临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5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何临江微信转账记录。

7、《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大足府发〔2021〕25号)。

证据3-7证明检查时你加工坊违法在大足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使用煤炭燃烧加热锅炉用于加工猪头肉。

8、2026年3月17日,对你加工坊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9、2026年3月17日,对你加工坊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视听资料》。

证据8-9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加工坊已拆除燃煤锅炉,更换使用电热锅炉,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10、2025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出示、提供的工作证件。

证据10证明我局工作人员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所收集和提供之文书、证据合法有效。

你加工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原煤、煤矸石、重油、渣油、石油焦、木柴、秸秆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淘汰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风能等清洁能源。”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1日向你加工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足环罚告〔2026〕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6年04月30日,你加工坊向我局提交了一份《听证申请》要求听证。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05月2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加工坊述称:已把燃煤锅炉整改为电锅炉,完成了整改,不该被处罚,并且觉得处罚金额过高,家庭经济困难要求予以考虑。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针对你听证的内容现阐述如下:

一、区生态环境局在发现你加工坊违法使用煤炭后及时向你加工坊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责令你加工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你加工坊一直推迟执行该决定,继续以需要经营生意为由燃烧煤炭。今年3月中旬,你加工坊将燃煤锅炉换成电锅炉的行为不是“首违不罚”和“轻微不罚”的法定情节。

二、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本次违法罚款幅度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告知书中明确告知拟处罚金额为二万元。二万元是底线罚。底线罚是我局充分考虑你加工坊的经营现状和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大趋势,并严格执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结果。故不存在处罚金额过高的情况。

三、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是每一个社会经营者应尽的义务。生态环境保护执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经济困难不是不予处罚的法定理由。我局本次执行底线罚已充分考虑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结合。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生态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建设美丽大足需要人人参与,人人有责。设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关乎大足的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应当得到法律的严格执行。

你加工坊具有多年行业从业经验,经营者本应当严格落实社会责任,但仍然在禁燃区燃烧煤炭,在收到整改要求后未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整改进度缓慢。本次行为已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法律责任。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拆除设施,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并综合考虑本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坊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37245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加工坊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录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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