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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67943/2026-00091 [ 发文字号 ] 渝足环罚〔2026〕1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3-05
[ 成文日期 ] 2026-03-02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67943/2026-00091
[ 发文字号 ] 渝足环罚〔2026〕1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3-05
[ 成文日期 ] 2026-03-02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罚〔2026〕1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彦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奉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60T9RJ84

地址: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经开区邮亭工业园区智伦电镀园15幢

我局于2025年09月02日到位于大足区龙水镇明光社区6组的重庆伟源五金配件有限公司门外的空地上开展检查,发现重庆彦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以下违法事实:

你公司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产生的固体废物。2025年8月25日,你公司负责人彭裕奎安排人员将厂区内的漕渣和砂石共计约3吨的固体废物倾倒至大足区龙水镇明光社区6组的重庆伟源五金配件有限公司门外的空地上。经鉴定,该倾倒物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1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

2、2025年9月1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法定代表人贺奉英居民身份证。

3、2025年9月1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实际负责人彭裕奎居民身份证及公司证明。

证据1-3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彦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4、2025年9月1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5年9月2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倾倒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5年9月1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并提取的监控录像。

7、2025年9月2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倾倒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视听资料》。

8、2025年9月3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实际负责人彭裕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9、2025年9月5日,执法人员对重庆伟源五金配件有限公司驾驶员余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0、2025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对晏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1、2025年9月10日,晏某某提供的《电镀锌合伙协议》。

12、重庆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送达回证。

证据4-12证明你公司在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明光社区6组庆伟源五金配件公司门外公路旁空地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

13、2025年9月2日,执法人员出示、提供的工作证件。

证据13证明我局工作人员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所收集和提供之文书、证据合法有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足环罚告〔2026〕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关于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重庆彦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在外环境,已构成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2.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2026年1月9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彦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发现你公司已将原堆放场地场地再次进行了清理,并将原本暂存于重庆明珠鹏城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废料正式交由其处置,支付了处置费用6830元,已改正违法行为,属于法定减轻处罚情节。鉴于你公司无其他环境违法记录系初犯且积极配合执法调查,综合考虑上述违法情节,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彦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决定书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并办理结案手续;无法缴纳的,及时和我局法规科联系办理。联系电话:023-437245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录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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