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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67943/2025-00524 [ 发文字号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罚〔2025〕10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11
[ 成文日期 ] 2025-12-11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67943/2025-00524
[ 发文字号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罚〔2025〕10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11
[ 成文日期 ] 2025-12-11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罚〔2025〕10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罚〔2025〕10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宜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青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607F5K2P

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385号凤凰城17-3-10

    我局于2025年08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宜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西街片区的盛世华庭项目的施工方应当按照组织施工的相关要求配置相应扬尘治理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该项目施工,施工场地入口处无洗车池,现场配备了1台雾炮和1辆洒水车。检查时,现场有1台挖掘机正在作业,3辆货车正在进行土石方转运。现场雾炮未开启,也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方式降尘,施工现场有扬尘产生,造成了环境污染。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8月17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

2、2025年8月17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法定代表人陈青川居民身份证。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宜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3、2025年8月17日,对你公司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5年8月17日,对你公司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5年8月17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青川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5年8月17日,江西建工轨道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证据3-6证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盛世华庭项目施工,施工场地入口无洗车池,现场配备了1台雾炮和1辆洒水车,有1台挖掘机正在作业,3辆货车正在进行土石方转运。现场雾炮未开启,也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方式降尘,施工现场有扬尘产生,造成了环境污染。

7、2025年8月17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市大气环境污染防治信息系统》交办无人机扬尘巡查问题。

证据7证明《重庆市大气环境污染防治信息系统》交办无人机扬尘巡查发现2025年7月28日至8月14日盛世华庭项目违法行为共4次,区住建委和区生态环境局已多次督促整改,不符合首违不罚情节,应当予以处罚。

8、2025年10月16日,对你公司施工工地进行现场复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查)。

9、2025年10月16日,对你公司施工工地进行现场复查并制作的《视听资料》。

证据8-9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公司已对进出车辆采用人工冲洗,现场周边使用喷淋降尘,未施工区域裸土进行了覆盖,

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10、2025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证据10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11、2025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出示、提供的工作证件。

证据11证明我局工作人员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所收集和提供之文书、证据合法有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二)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和截水沟,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大足区生态环境局罚告〔2025〕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5年11月27日至今,你公司在收到告知文书后,五个工作日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依法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

2025年12月07日2025年12月07日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是每一个施工单位应尽的义务。你公司应严格履行相应职责,积极落实防尘降尘措施,但你公司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方式降尘,现场雾炮未开启,造成了环境污染。其行为已经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行使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2025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已完成整改。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系初犯,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属于法定从轻情节。在裁量处罚金额时,我局已采纳该从轻情节。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37245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录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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