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5-00148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罚〔2025〕6 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2 |
[ 成文日期 ] | 2025-03-31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5-00148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罚〔2025〕6 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2 |
[ 成文日期 ] | 2025-03-31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罚〔2025〕6 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罚〔2025〕6 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田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6890558XJ
法定代表人:苏功华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工业园区A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4日对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工业园区A区的重庆市田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农机机械制造,其生产工艺含有焊接工序,该工序有焊接烟尘产生。你公司安装了集气罩用于收集焊接烟尘,烟尘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后高空排放。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工人为了焊接操作方便,擅自改变焊接位置脱离集气罩有效收集范围,导致集气罩无法收集到烟尘,造成了废气散排,污染了环境。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的营业执照。
2.2024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功华居民身份证。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田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3.2024年12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12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4年12月24日,对你公司经理苏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4年12月24日,提取了你公司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证明你公司的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类型为登记管理。
证据3-6证明你公司应当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烟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但实际工人并未按规定使用,造成焊接废气散排的违法事实。
7.2025年1月23日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足环改〔2025〕4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十五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并完成整改。
8.2025年2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9.2025年2月14日,你公司提供了《田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证据7-9证明你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要求后,已改正违法行为,完成整改,同时提供了相关整改资料。
10.执法人员工作证件。
证据10证明我局工作人员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所收集和提供之文书、证据合法有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公司,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3月14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足环执告〔2025〕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该告知书后,五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共同维护大气环境质量。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重庆市田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焊接工序有废气产生,但你公司的工人为了焊接操作方便,擅自改变焊接位置脱离集气罩有效收集范围,导致集气罩无法收集到烟尘,造成了废气散排,对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2025年2月14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田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发现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情节。鉴于你公司无其他环境违法记录系初犯且积极配合执法调查,综合考虑上述违法情节,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综合上述违法情节,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自由裁量计算公式计算,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市田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24号区生态环境局三楼,联系电话:023-43724516)出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