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5-00062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罚〔2025〕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2-08 |
[ 成文日期 ] | 2025-01-22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5-00062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罚〔2025〕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2-08 |
[ 成文日期 ] | 2025-01-22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罚〔2025〕4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罚〔2025〕4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轻松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兴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75674368N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新大桥工业园区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5日收悉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足检察院”)移交的《检察意见书》(渝足检刑行意[2024]40号)及证据材料后,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市轻松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松公司”)主要生产手板锯、枝锯等五金工具,工序流程为下料—磨齿—分齿—清洗—烘干上油—打包待售。在磨齿环节,你公司为防止生产的五金工具生锈在手工磨齿机旁安装了循环池由于容纳处理废亚硝酸钠溶液,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治理水污染物。2022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由于下雨导致雨水进入该循环池中,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兴国在明知轻松公司未获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工人王某、徐某将循环池中的含有有毒物质的亚硝酸钠废水通过水泵与人工的方式排入水沟,再通过暗管流入化粪池。经依法鉴定,污染物含有有毒物质,且铜和锰的浓度分别超标22.6倍和0.42倍。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25日,大足检察院移送的《检察意见书》(渝足检刑行意[2024]40号)1份。
2.2024年10月25日,大足检察院移送的《不起诉决定书》(渝足检刑不诉[2024]260号)1份。
3.2024年10月25日,大足检察院移送的《不起诉决定书》(渝足检刑不诉[2024]261号)1份。
证据1-3证明大足检察院认为轻松公司的环境已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由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进行行政处罚。
4.2023年1月16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龙水派出所(以下简称“龙水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各1份。
5.2024年11月27日,执法支队提取的轻松公司营业执照。
证据4-5证明该案违法主体系重庆市轻松工具有限公司,法人为夏兴国。
6.2022年6月29日,原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森林支队制作的夏兴国询问笔录1份。
7. 2023年2月22日,原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森林支队制作的夏兴国第一次、第二次讯问笔录各1份。
8.2023年1月16日、2023年2月27日,原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森林支队制作的夏兴国第三次、第四次讯问笔录各1份。
9.2022年6月29日,原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森林支队制作的证人王正明第一次询问笔录1份。
10.2023年2月21日,原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森林支队制作的证人王正明第二次询问笔录1份。
11.2022年6月29日,原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森林支队制作的证人徐元全询问笔录1份。
12.2023年2月21日,原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森林支队制作的证人徐元全第二次询问笔录1份。
13.2023年1月13日,原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森林支队制作的证人朱德潘询问笔录1份。
14.2023年2月17日,原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森林支队制作的证人赵永勇询问笔录1份。
15.2022年9月20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1份。
16.2023年1月16日,原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森林支队制作的扣押笔录1份。
17.2023年2月28日,原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森林支队制作的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1份。
18.2022年6月30日,原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森林支队出具的《关于对重庆市轻松工具有限公司排放废亚硝酸钠溶液认定协助书》1份。
19.2023年6月30日,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对重庆市轻松工具有限公司排放的废亚硝酸钠溶液的认定意见》1份。
20.2022年12月3日,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21.2022年7月1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1份。
22.2023年1月16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23.2023年5月5日,大足检察院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24.2024年12月12日,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书和生态环境赔偿资金缴款票据。
证据6-24证明你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了废亚硝酸钠液的违法事实。
25.2024年11月5日,执法人员出示的执法证件2份。
证据24证明我局工作人员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所收集和提供之文书、证据合法有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1月28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足环执改〔2024〕33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排污行为,二日内提交整改佐证资料;并于2024年12月10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足环执罚告〔2024〕2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了生态损害赔偿金缴纳发票,并申请重新裁量。我局依法充分论证并调整拟处罚金额。2025年1月3日再次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足环执罚告〔2025〕1号),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辅相成。在努力创造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任何公司及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重庆市轻松工具有限公司并未遵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落实环境保护义务,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是公平正义的体现。你公司在第一次告知期间,提出重新裁量的申请,并提交了关键证据生态损害赔偿金缴款凭据。我局收到你公司提交的证据后,综合其他证据,充分论证认为你公司的行为符合“两个从轻情节且无从重情节”的情况,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请予以采纳并重新告知拟处罚金额。你公司在第二次告知期间,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并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尽快结案,充分说明你公司的改正态度诚恳,值得肯定。
3.行政处罚和行政裁量需要严谨综合有利和不利的证据,充分考虑各种情节,详实论证法理和情理的关系,达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之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之规定并综合考虑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最低金额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裁量标准计算并综合考虑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市轻松工具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万元(大写:壹拾萬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24号区生态环境局三楼,联系电话:023-43724516)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