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4-00546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执改〔2024〕33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1-30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7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4-00546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执改〔2024〕33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1-30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7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足环执改〔2024〕33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渝足环执改〔2024〕3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轻松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兴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75674368N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新大桥工业园区4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5日收到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足检察院”)移交的《检察意见书》(渝足检刑行意[2024]40号)。该意见书提出“建议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责成由我支队办理。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9日收悉证据材料后,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市轻松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松公司”)主要生产手板锯、枝锯等五金工具,工序流程为下料—磨齿—分齿—清洗—烘干上油—打包待售。在磨齿环节,你公司为防止生产的五金工具生锈在手工磨齿机旁安装了循环池由于容纳处理废亚硝酸钠溶液,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治理水污染物。2022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由于下雨导致雨水进入该循环池中,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兴国在明知轻松公司未获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工人王正明、徐元全将循环池中的含有有毒物质的亚硝酸钠废水通过水泵与人工的方式排入水沟,再通过暗管流入化粪池。经依法鉴定,污染物含有有毒物质,且铜和锰的浓度分别超标22.6倍和0.42倍。你公司已积极缴纳生态补偿金。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25日,大足检察院移送的《检察意见书》(渝足检刑行意[2024]40号)1份。
2.2024年10月25日,大足检察院移送的《不起诉决定书》(渝足检刑不诉[2024]260号)1份。
3.2024年10月25日,大足检察院移送的《不起诉决定书》(渝足检刑不诉[2024]261号)1份。
证据1-3证明大足检察院认为轻松公司的环境已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由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进行行政处罚。
4.2023年1月16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龙水派出所(以下简称“龙水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各1份。
5.2024年11月27日,执法支队提取的轻松公司营业执照。
证据4-5证明该案违法主体系重庆市轻松工具有限公司,法人为夏兴国。
6.2022年6月29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森林支队制作的夏兴国询问笔录1份。
7. 2023年2月22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森林支队制作的夏兴国第一次、第二次讯问笔录各1份。
8.2023年1月16日、2023年2月27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森林支队制作的夏兴国第三次、第四次讯问笔录各1份。
9.2022年6月29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森林支队制作的证人王正明第一次询问笔录1份。
10.2023年2月21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森林支队制作的证人王正明第二次询问笔录1份。
11.2022年6月29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森林支队制作的证人徐元全询问笔录1份。
12.2023年2月21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森林支队制作的证人徐元全第二次询问笔录1份。
13.2023年1月13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森林支队制作的证人朱德潘询问笔录1份。
14.2023年2月17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森林支队制作的证人赵永勇询问笔录1份。
15.2022年9月20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1份。
16.2023年1月16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森林支队制作的扣押笔录1份。
17.2023年2月28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森林支队制作的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1份。
18.2022年6月30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森林支队出具的《关于对重庆市轻松工具有限公司排放废亚硝酸钠溶液认定协助书》1份。
19.2023年6月30日,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对重庆市轻松工具有限公司排放的废亚硝酸钠溶液的认定意见》1份。
20.2022年12月3日,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21.2022年7月1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1份。
22.2023年1月16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23.2023年5月5日,大足检察院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证据6-23证明你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了废亚硝酸钠液的违法事实。
24.2024年11月5日,执法人员出示的执法证件2份。
证据24证明我队工作人员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所收集和提供之文书、证据合法有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日内提交整改佐证资料。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