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4-00490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执罚〔2024〕2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0-30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8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4-00490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执罚〔2024〕2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0-30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8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执罚〔2024〕22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执罚〔2024〕22号
被处罚对象:重庆市大足区万明生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C28LHMX9
投资人:唐运珍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龙石镇凤凰村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7月29日,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石镇凤凰村三组的重庆市大足区万明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从事生猪养殖,在重庆市大足区龙石镇凤凰村三组建有生猪养殖项目,项目设计年出栏育肥猪20000头、存栏10064头,现实际存栏约2300头。你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有粪污产生,应当按照环评要求将粪污及时收集、贮存,并在处理后用于还土作业及外售。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的粪污经收集处理后进行还土作业,但还土粪污量远远超过土地吸纳能力,粪污淤积在水田中,部分粪污溢流至外环境,造成了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30日,你养殖场提供的营业执照。
2.2024年7月30日,你养殖场提供的投资人唐运珍居民身份证。
证据1、2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大足区万明生猪养殖场。
3.2024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大足区万明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大足区万明生猪养殖场现场负责人尹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大足区万明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6.2024年7月30日,执法人员收集的《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通知》(渝环发〔2014〕61号)。
7.5.2024年7月30日,执法人员收集的《大足区万明生猪养殖场大足区万明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
证明3-7证明你养殖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养殖过程中有粪污产生,但你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导致粪污流入外环境,造成了环境污染。
8.2024年8月8日,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你养殖场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足环执改〔2024〕17号),责令你养殖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向我队提供书面整改报告。
9.2024年9月10日,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0.2024年9月10日,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复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11.2024年9月8日,你养殖场主动提交的整改资料。
证据9-11证明你养殖场接到改正违法行为要求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12.2024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出示的工作证件。
证据12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执法资格,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8月8日向重庆市大足区万明生猪养殖场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足环执改〔2024〕17号),责令你养殖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向我队提供书面整改报告。2024年10月12日我队向重庆市大足区万明生猪养殖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足环执罚告〔2024〕18号),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养殖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关于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共同维护生态环境质量。依据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重庆市大足区万明生猪养殖场在规模化畜禽养殖过程中有粪污产生,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导致粪污流入外环境,造成了环境污染,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鉴于重庆市大足区万明生猪养殖场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及时整改以及粪污流入外环境的具体影响等相关情况,执法人员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三款“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处罚金额下限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考虑因素予以综合裁量,可不代入公式计算。”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和第十七条第三项“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之规定,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你养殖场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市大足区万明生猪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大写:壹萬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24号区生态环境局三楼,联系电话:023-43724516)开具缴款手续缴纳罚款,并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