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4-00388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执改〔2024〕2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9-06 |
[ 成文日期 ] | 2024-08-30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4-00388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执改〔2024〕2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9-06 |
[ 成文日期 ] | 2024-08-30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足环执改〔2024〕21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足环执改〔2024〕2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四川派正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3MA6B9YGF4A
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中城街道滨江中路二段219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日对位于重庆市大足区珠溪镇盘龙村的重庆市渝西水资源配置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张家坡泵站、石家湾泵站、朱家庙隧洞工程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负责重庆市渝西水资源配置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张家坡泵站、石家湾泵站、朱家庙隧洞工程工地现场施工,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制度落实相关环保措施。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工地上有部分裸土未覆盖;朱家庙隧道作业点处1台挖掘机正在施工作业,但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作业过程中产生扬尘,造成了环境污染。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2日,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
2.2024年8月2日,企业提供的法定代表人何彪居民身份证。
3.2024年8月2日,企业提供的《劳务分包合同》。
证据1-3证明四川派正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是位于重庆市大足区珠溪镇盘龙村的重庆市渝西水资源配置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张家坡泵站、石家湾泵站、朱家庙隧洞工程现场施工单位,违法主体为四川派正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4.2024年8月2日,执法人员对该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4年8月2日,执法人员对该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6.2024年8月8日,对你工程现场负责人陈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4-6证明你公司从事建筑施工,但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违法事实。
7.2024年8月2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件。
证明我队系合法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有相关执法权限,所从事调查收集的证据、文书等合法有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整改期满后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停工整治,并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程序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