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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67943/2024-00345 [ 发文字号 ] 渝足环执罚〔2024〕11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08-12
[ 成文日期 ] 2024-08-09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67943/2024-00345
[ 发文字号 ] 渝足环执罚〔2024〕11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08-12
[ 成文日期 ] 2024-08-09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执罚〔2024〕11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执罚〔202411

当事人名称:重庆瀚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黎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C0GRBD6L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龙西路5号附2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511日对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龙西路5号附2号的重庆瀚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成立于202210月,现主要从事家具门板制造,主要生产设备为热压机6台、雕刻机4台、烘干房1间、推台锯1台,主要生产工艺为外购木皮—门板-滚胶—喷胶-热压-成品,主要生产原料为门皮、门板、粉胶,在热压工序和喷胶工序会产生有机挥发性废气。你公司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积极安装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有3台热压机正在生产,未配备相应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区域也非密闭状态,产生的有机挥发性废气无组织散排,造成了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511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

2.2024511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黎森居民身份证。

3.2024513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原材料采购清单。

证据1-3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瀚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潘黎森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

4.2024511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4511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6.2024513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黎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4-6证明你公司有3台热压机正在生产,但未配备相应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区域也非密闭状态,有机废气无组织散排,造成了环境污染的违法事实。

7.202464日,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足环执改〔20246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要求配备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在十五日内完成整改。

8.2024616日,你公司提供了《重庆翰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喷胶、热压工序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方案》。

9.202471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7-9证明你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要求后,制定了整改方案,但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安装,处于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

10.2024511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件。

证据10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64日向重庆瀚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足环执改〔20246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要求配备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在十五日内完成整改。并于2024725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足环执罚告〔20241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辅相成。在努力创造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任何公司及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重庆瀚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时未配备相应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区域也非密闭状态,造成产生的有机挥发性废气无组织散排,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2024717日,执法人员对重庆瀚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但未按整改报告完成废气治理设施安装,属于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裁量标准计算并综合考虑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我队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80750元(大写:捌萬零柒佰伍拾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24号区生态环境局三楼,联系电话:023-43724516)出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手续并缴纳罚款,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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