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4-00209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执罚〔2024〕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5-20 |
[ 成文日期 ] | 2024-05-15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4-00209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执罚〔2024〕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5-20 |
[ 成文日期 ] | 2024-05-15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执罚〔2024〕7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执罚〔2024〕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大足区顺旺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687005602
法定代表人:肖志昂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石马镇白光村三组、八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2月5日,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大足区顺旺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从事生猪养殖,在重庆市大足区石马镇白光村八组建有你公司的第二处生猪养殖场,设计存栏量2500头生猪。你公司在养殖过程中有粪污产生,你公司应当按照环评要求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及时收集、贮存,并用于还土还林作业。经查,你公司员工于2023年11月底把粪污沿着地面沟渠直接外排至租用的池塘、再通过池塘排向外环境,造成了环境污染。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2月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2.2024年2月6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肖志昂居民身份证。
证据1、2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大足区顺旺养殖有限公司。
3.2024年2月5日,执法人员对大足区拾万镇境内的高登河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2月5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大足区顺旺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4年2月5日,执法人员对大足区拾万镇境内的高登河、重庆市大足区顺旺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6.2024年2月6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大足区顺旺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志昂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4年2月6日,执法人员收集的《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通知》(渝环发〔2014〕61号)。
8.2024年3月6日,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足环(监)字【2024】第WT003号监测报告。
9.2024年3月9日,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监测报告》。
证明3-9证明你公司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养殖过程中有粪污产生,但你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导致粪污流入外环境,造成了环境污染。
10.2024年3月12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足环执改〔2024〕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向我队提供书面整改报告。
11.2024年4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2.2024年4月8日,你公司主动提交的《整改报告》。
证据10-12证明你公司接到改正违法行为要求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13.执法人员工作证件。
证据13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3月12日向重庆市大足区顺旺养殖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足环执改〔2024〕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向我队提供书面整改报告。2024年4月30日我队向对重庆市大足区顺旺养殖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足环执罚告〔2024〕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公司,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关于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共同维护生态环境质量。依据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重庆市大足区顺旺养殖有限公司在规模化畜禽养殖过程中有粪污产生,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导致粪污流入外环境,造成了环境污染,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鉴于重庆市大足区顺旺养殖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及时整改以及粪污流入外环境的具体影响等相关情况,执法人员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三款“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处罚金额下限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考虑因素予以综合裁量,可不代入公式计算。”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和第十七条第三项“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之规定,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你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一般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市大足区顺旺养殖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24号区生态环境局三楼,联系电话:023-43724516)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