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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3-00418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执罚〔2023〕12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10-12 |
[ 成文日期 ] | 2023-09-28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3-00418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执罚〔2023〕12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10-12 |
[ 成文日期 ] | 2023-09-28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执罚〔2023〕12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环执罚〔2023〕1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新万斯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60GM347Y
法定代表人:田咸嵋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4日对重庆新万斯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自2019年8月成立至今主要从事铝合金门窗、栏杆、阳光棚的生产和销售,其生产工艺为切割-焊接-打磨-喷涂-包装,其中焊接有烟尘产生,打磨有粉尘产生,为此,该公司购买了焊烟净化器。该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落实防控措施。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工人正在进行焊接和打磨作业,但该公司购买的焊烟净化器集中堆放在厂房中间,处于闲置状态,打磨和焊接作业均未使用焊烟净化器也未采取其他防治污染的措施。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咸嵋居民身份证。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新万斯泰科技有限公司。
3.2023年7月24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3年7月24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听资料》。
5.2023年7月25日,对该公司生产总监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3年7月24日,该公司提供的重庆新万斯泰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节选)。
证据3-6证明该公司应当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虽购买了焊烟净化器,但实际闲置未使用的违法事实。
7.执法人员工作证件。
证据7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公司,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7月28日向重庆新万斯泰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足环执改〔2023〕13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三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并完成整改;于2023年9月13日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足环执罚告〔2023〕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五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共同维护大气环境质量。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重庆新万斯泰科技有限公司打磨、焊接等工序中均有废气和粉尘产生,但其焊烟净化器闲置未使用,污染物直接外排,对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2023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对重庆新万斯泰科技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焊烟净化器正常使用,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情节。鉴于该公司无其他环境违法记录系初犯且积极配合执法调查,综合考虑上述违法情节,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该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综合上述违法情节,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自由裁量计算公式计算,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新万斯泰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3100元(叁万叁仟壹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缴纳罚款:
1.平台缴款。到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24号区生态环境局三楼,联系电话:023-43724516)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按要求缴纳罚款。
2.银行缴款。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收款人账号:460101040005828
开户银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桥支行
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联系电话:023-43724516)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