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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82494/2021-0008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水利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12-08 |
[ 成文日期 ] | 2021-12-08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82494/2021-0008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水利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12-08 |
[ 成文日期 ] | 2021-12-08 |
[ 有效性 ]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麻柳冲水库)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方案
大足水利安监检查〔2021〕7号
被检查单位 |
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地址 |
大足区麻柳冲水库工程施工现场 | |||
联系人 |
张锐 |
所属科室 |
建管科 | |
检查时间 |
2021年7月22日 | |||
行政执法人员 |
程宗明、蔡云通 | |||
检查内容 |
1.施工临时用电情况 2.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3.临边洞口及脚手架安全防护情况 4.挖掘机作业专人指挥情况 5.“日周月”隐患排查情况等 | |||
检查方式 |
抽 查 | |||
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名): 2021年7月22日 |
审批意见 |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记录
( 大足水利 )安监检记〔 2021〕7号
被检查单位: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南环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年鹏职务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199****8029
检查场所:大足区麻柳冲水库工程施工现场 检查时间2021年7月22日9时30 分至7月22日11时00 分
我们是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程宗明、 蔡云通,证件号码为 220220079、220220127,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以配合。
检查情况:1.施工临时用电情况;2.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3.临边洞口及脚手架安全防护情况;4.挖掘机作业专人指挥情况;5.“日周月”隐患排查情况等。其中存在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规范;2.施工现场部分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部分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绳;3高边坡临边部位防护栏杆设置不全、脚手架安全防护网拉设不全;4、现场部分挖掘机作业无人指挥等肆项问题。
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
2021年7月22日
共 1页 第 1页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
(大足水利)安监管罚〔2021〕7号
被检查单位: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年鹏职务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199****8029
检查场所:大足区麻柳冲水库工程施工现场
违法事实及依据:重庆市大足区大足区麻柳冲水库工程施工现场存在: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规范;2.施工现场部分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部分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绳;3高边坡临边部位防护栏杆设置不全、脚手架安全防护网拉设不全;4、现场部分挖掘机作业无人指挥等肆项问题。以上事实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四、五 项的规定,依据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四、五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 玖佰元整(¥900.00 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大足区便民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指定账号,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证号: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印章)
2021年7月22日
本文书一式叁份:一份由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备案,一份交水利局行政审批科,一份交被检查单位。共 1页 第 1页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大足水利)安监管责改〔2021〕7号
被检查单位: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南环西路24号经查,你单位在大足区大足区麻柳冲水库工程施工现场存在大足区麻柳冲水库工程施工现场存在: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规范;2.施工现场部分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部分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绳;3高边坡临边部位防护栏杆设置不全、脚手架安全防护网拉设不全;4、现场部分挖掘机作业无人指挥等肆项问题。
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叁项问题于2021年8月7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整改期间,你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大足区 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签名):证号:
证号: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印章)
2021年7月 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共 1页 第 1页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整改复查意见书
( 大足水利 )安监复查〔2021〕7号
重庆前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1年7月22日,对你单位在大足区麻柳冲水库工程施工现场存在: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规范,其中存在施工现场线路未架空、线路凌乱、施工现场使用插线板、配电箱未锁闭及未按规定摆放、配电箱检查记录不全等问题;2.施工现场部分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部分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绳;3高边坡临边部位防护栏杆设置不全、脚手架安全防护网拉设不全等肆项问题作出了限期整改的决定[(大足水利 )安监管责改〔2021〕7号],2021年8月7日经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如下意见:
大足区麻柳冲水库工程施工现场: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已按临时用电规范进行整改;2.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已全部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绳;3.高边坡临边部位已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脚手架作业面已拉设安全防护网;4.挖掘机作业已派专人指挥。
被复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证号:
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印章)
2021年8月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备案,一份交被复查单位。
共 1页 第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