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656026/2025-00149 | [ 发文字号 ] | 足农(屠宰)罚〔2024〕 2 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7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2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656026/2025-00149 |
[ 发文字号 ] | 足农(屠宰)罚〔2024〕 2 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7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2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农(屠宰)罚〔2024〕 2 号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冉某某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023019******3457
工作单位和职务: /
联系电话:1352****981
住所:大足区某某镇某某村2组73号
你经营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1月8日,你在双桥经开区某某庙巷处在四轮车上出售猪肉,未附检疫证明,当日查证属实,对现场进行勘验,对你进行了询问,作了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重庆某某好帮手官网猪肉货值金额与你所述一致,2024年1月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当场作了书面陈述申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规定。
以上事实查证属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询问笔录》1份;
3.当事人身份证及现场勘验照片;
4.重庆“三农”好帮手官网价格。
本机关认为:
你经营的猪肉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结合《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122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到此次系初次违法,猪肉检查正常,未造成严重后果,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从轻处罚,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罚款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400元(大写:肆佰元整)
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大足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 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