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656026/2025-00148 | [ 发文字号 ] | 足农(农机)罚〔2024〕25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7 |
[ 成文日期 ] | 2024-09-04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656026/2025-00148 |
[ 发文字号 ] | 足农(农机)罚〔2024〕25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7 |
[ 成文日期 ] | 2024-09-04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农(农机)罚〔2024〕25号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农(农机)罚〔2024〕25号
当事人:黎某某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023019******3038
工作单位和职务:/
联系电话:1899****728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某某镇某某村7组
当事人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7月23日10时10分,黎某某驾驶合作社的拖拉机渝01-72777在某某镇某某村1组耕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到没有携带灭火器等安全设施。执法人员对操作人下达了《足农(农机)责改〔2024〕1 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4年7月25日10时40分,重庆市大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到大足区某某镇督查黎某某渝01-72777拖拉机的改正情况,督查到在某某镇某某村3组耕地操作人黎某某仍没有将安全设施携带于车上。黎某某没有按我委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足农责改〔2024〕1 号》操作,属拒不改正行为。
经查:当事人黎某某于2024年7月23日10时10分和2024年7月25日10时40分,操作拖拉机渝01-72777在某某镇某某村耕地没有携带灭火器等安全设施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黎某某涉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案,主要证据如下:1.当事人黎某某身份信息1份1页;2.现场检查笔录1份4页;3.询问调查笔录2份6页。
本机关于2024年8月4日将《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足农(农机)告〔2024〕25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操作安全设施不全的拖拉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操作安全设施不全的拖拉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之规定。
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大足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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