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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656026/2025-00147 [ 发文字号 ] 足农(秸秆禁烧)罚〔2024〕30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5-10-17
[ 成文日期 ] 2024-10-22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656026/2025-00147
[ 发文字号 ] 足农(秸秆禁烧)罚〔2024〕30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5-10-17
[ 成文日期 ] 2024-10-22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农(秸秆禁烧)罚〔2024〕30号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农(秸秆禁烧罚〔2024〕30

当事人:马某某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023019******1727

联系电话:1912****349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某某村8组

当事人在交通干线附近露天焚烧秸秆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4年9月11日在大足区某街道某某社区8组**附近一处农地田坎上实施露天焚烧,被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巡查人员发现。经巡查人员现场宣传、劝导,当事人立即主动扑灭了露天焚烧的烟火。巡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经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2024年9月12日现场勘验,当事人露天焚烧的物质为丝瓜藤、玉米秸秆、荒草,当事人露天焚烧的现场在渝蓉高速公路附近。

9月1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在交通干线附近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9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收集了森林防火封山令,高温、火警预警信号;街道、社区干部开展禁止野外用火、露天焚烧宣传照片。

9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11日在大足区某街道某某社区8组**附近一处农地田坎上实施露天焚烧,焚烧物质为丝瓜藤、玉米秸秆、荒草,焚烧现场距渝蓉高速公路G5013直线距离为0.84公里。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

至此,本案事实已调查清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2.露天焚烧现场巡查照片1份1页;证明当事人实施露天焚烧,产生烟尘、明火,造成大气污染、火情风险的事实;

3.现场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实施露天焚烧的地点在交通干线附近,焚烧的物质包含丝瓜藤、玉米秸秆;

4.现场勘验照片1份2页,证明当事人露天焚烧的物质包含丝瓜藤、玉米秸秆;

5.证据提取单(当事人露天焚烧现场定位截图、至交通干线的测距截图)1份4页,证明当事人实施露天焚烧的具体地点在交通干线附近;

6.证据提取单(森林防火封山令;高温、火警预警信号)1份8页,证明当事人实施露天焚烧的时间、区域违反了区政府封山令的相关规定;

7.证据提取单(街道、社区干部开展禁止野外用火、露天焚烧宣传照片)1份6页,证明街道、社区对禁止野外用火、露天焚烧进行了宣传。

8.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3页,进一步证明当事人违法实施露天焚烧的事实。

2024年10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足农(秸秆禁烧)告〔2024〕30号),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2024年9月11日在大足区某街道某某社区8组**附近一处农地田坎上实施露天焚烧,焚烧物质为丝瓜藤、玉米秸秆和荒草,焚烧现场距渝蓉高速公路G5013直线距离0.84公里。

根据《关于加强露天焚烧秸秆管理的通告》渝农发〔2016〕277号第二条“严禁在城市建成区周边20公里范围内、机场周边15公里范围内、高速公路及铁路两侧各5公里范围内、国道及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2公里范围内以及重点区域、人口聚集区焚烧秸秆。”之规定,当事人在大足区某街道某某社区8组**附近露天焚烧丝瓜藤、玉米秸秆的行为属于在交通干线附近露天焚烧秸秆。

2024年进入夏季以来,大足区连续出现无降雨、高温天气,容易引发山火和森林火灾;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火灾隐患,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22日发布了《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第一号)(以下简称“区政府封山令”)。“区政府封山令”规定:一、封山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24时止为封山时间;二、封山区域:......智凤街道、石马镇、回龙镇、金山镇相连接的青龙山脉连片林区,......;三、封山规定:(二)封山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和一切易发生火灾的作业行为。

2024年9月7日、9日、10日,大足区气象台连续发布了2024年第205、209、213期高温橙色预警信号;2024年9月6日,大足区气象台、林业局联合发布了森林草原火险红色预警信号。

当事人在交通干线附近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大气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业废弃物。”之规定;当事人实施露天焚烧,发生野外用火的时间2024年9月11日,属于封山时间;当事人实施露天焚烧的地点属于“区政府封山令”确定的露天焚烧、野外用火的重点管控区域,当事人在大足区某街道某某社区8组**附近露天焚烧秸秆,产生野外用火的行为违反了“区政府封山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相关规定。

依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焚烧秸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有在巡查人员发现其露天焚烧行为后有主动熄灭烟火,减轻大气污染危害后果的情节,属于从轻情节;同时,当事人又违反了“区政府封山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相关规定,属于从重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四十九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之规定,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第十二条“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24; 违法情节:情节较重;裁量阶次:一般;具体标准:处九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本机关综合考量,决定按照情节较重,一般裁量阶次的较低幅度处以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960.00元(玖佰陆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大足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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