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656026/2025-00139 | [ 发文字号 ] | 足农(兽药)罚〔2025〕14 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6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2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656026/2025-00139 |
[ 发文字号 ] | 足农(兽药)罚〔2025〕14 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6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2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农(兽药)罚〔2025〕14 号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农(兽药)罚〔2025〕14 号
当事人: 重庆云加**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ABWC**61
经营者:田文利
身份证号码:510232196***300056
电话号码:1380**16142
住所: 重庆市璧山区向阳街3*号1单元7-5
当事人重庆云加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8月08日,本机关收到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2025年重庆市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有关情况的函》渝农渔函〔2025〕28号,检验报告: 重庆云加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号塘养殖的大口黑鲈样品检出氧氟沙星超标(检出值为144μg/kg), 氧氟沙星不符合渝农办发〔2025〕39号 文件的规定,判为不合格品。2025年8月9日,将检验结果送达给公司负责人,并告知当事人5日内向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经本机关领导批准,2025年8月12日立案调查,2025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做了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8月21日对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
重庆云加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主要证据如下:
1.重庆市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重庆)检验报告NO.S20250196显示:大口黑鲈样品经检验,氧氟沙星不符合渝农办发〔2025〕39号 文件的规定,判为不合格品。证明案件来源;
2.身份证、营业执照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重庆云加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养殖过程中使用了兽药;
4.《询问笔录》1份,证明重庆云加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养殖过程中,于2025年7月10日至7月20日使用了兽药。
5. 《陈述申辩书》1份,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水产品未上市销售,未造成严重后果。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重庆云加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5年9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足农(兽药)罚告〔2025〕14 号),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2025年9月11日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免不了用消毒药和消炎类药物,承认自己用了兽药,但没用停、禁用兽药,用的是氟苯尼考,多西环素,磺胺类等兽药,是不是检测或用药过程中受到污染,导致检测出氧氟沙星,产品未上市销售,从事养殖水产10多年来,首次违法,请领导考虑养殖业的不易,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重庆云加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指出,自2016年12月31日起,停止经营、使用用于食品动物的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重庆云加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氧氟沙星,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其养殖使用兽药的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承认其违法行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是首次违法,水产品未上市销售,未造成严重后果,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经本机关集体讨论一致认为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63,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兽药2 个品种以下,违法情节较轻,裁量阶次从轻处罚,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产品大口黑鲈进行无害化处理;
- 处罚款11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大足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