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656026/2023-00247 | [ 发文字号 ] | 足农(渔业)罚〔2023〕 56 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9 |
[ 成文日期 ] | 2023-11-20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656026/2023-00247 |
[ 发文字号 ] | 足农(渔业)罚〔2023〕 56 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9 |
[ 成文日期 ] | 2023-11-20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农(渔业)罚〔2023〕 56 号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农(渔业)罚〔2023〕 56 号
当事人: 王某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0022519*******15
工作单位和职务: /
住所: 重庆市大足区铁山镇**村*组7 0号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于2023年3月15日16时(禁渔期),在重庆市大足区铁山镇多宝村窟窿河(禁渔区),使用电鱼器、三层次网、三叉钩(禁用渔具)等渔具捕鱼属实。你的行为已经涉刑。但因此案是检察院以王某属其父王某某(已经判刑)非法捕捞的从犯,违法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而移交我委做行政处罚的案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王某涉嫌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5日将《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足农(渔)告〔2023〕56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足农(渔)告〔2023〕56号)后,于2023年11月15日以书面形式进行陈述申辩,认为自己受父亲指使,属从犯,且情节较轻,并保证以后不再非法捕捞水产品,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从轻处罚。
此案是区检察院以王某属其父王某某(已经判刑)非法捕捞的从犯,违法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而移交我委做行政处罚的案件。因此,对当事人已经违反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禁止捕捞或游钓,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之规定的行为,依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捞或者销售、收购、经营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又鉴于当事人的捕捞工具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
本机关认为:《重庆市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禁止捕捞或游钓,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之规定
依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捞或者销售、收购、经营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又鉴于当事人的捕捞工具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肆仟伍佰元正(¥45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