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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656026/2023-0021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 发布日期 ] | 2023-11-10 |
[ 成文日期 ] | 2023-10-24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656026/2023-0021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 发布日期 ] | 2023-11-10 |
[ 成文日期 ] | 2023-10-24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足农(农药)罚〔2023〕34号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农(农药)罚〔2023〕34号
当事人: 易某某
性别: 女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1023019**********
工作单位和职务: /
住所: 重庆市大足区**镇**街**号附52号
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8月31日,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大足区**镇**城*幢第*层1号易某某(**批发部)经营门店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门店经营的超洁®衣料芳香防虫片(防蛀防霉片剂)5包和超洁®特浓樟脑丸1包的标签上均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对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的农药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农药购销台账和票据等证据材料。
9月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9月4日,执法人员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对当事人涉案农药标称制造商“超洁日用化工厂”、监制商“广东(香港)雅俪日化集团有限公司”均作为“登记证持有人”进行查询,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9月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足农(农药)登〔2023〕34 号)。
9月15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的事实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当事人易某某于2021年5月25日以每包0.6元的价格从杨金处购买了超洁®衣料芳香防虫片(防蛀防霉片剂)100包(净含量:50克),以每包0.7元的价格销售给邓全等3人共95包,获得销售收入66.5元;以每包0.7元的价格从杨金处购买了超洁®特浓樟脑丸100包(每包20粒),以每包0.8元的价格销售给何小梅等4人共99包,获得销售收入79.2元。经执法人员核实统计涉案农药货值金额150元,当事人获得销售收入共计145.70元。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了营业执照、身份证、农药进销台账和票据等证据材料。至此,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3.涉案农药购买记录照片打印件1份,农药销售记录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涉案农药的名称、数量,以及购货、销售数量和价格的事实;
4.涉案农药登记证查询结果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农药登记证);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的事实,以及涉案农药的购、销情况等事实;
6.《超洁®衣料芳香防虫片(防蛀防霉片剂)、超洁®特浓樟脑丸购、销情况汇总表》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的购货数量和销售数量,以及购货单价和销售金额的事实。
2023年10月13日,本机关负责人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形成了对当事人的拟处罚意见。
2023年10月1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足农(农药)告〔2023〕34号),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数量较少,货值金额150元,不足1万元;且当事人丈夫患有尿毒症,需要长期透析吃药,家里经济条件十分困难等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涉案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45.70元(大写:壹佰肆拾伍元柒角整);
2.没收农药超洁®衣料芳香防虫片(防蛀防霉片剂)5包和超洁®特浓樟脑丸1包;
3.处罚款人民币5500.00元(大写:伍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大足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