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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656026/2023-00108 [ 发文字号 ] 渝足(种子)罚〔2023〕4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3-05-15
[ 成文日期 ] 2023-04-13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656026/2023-00108
[ 发文字号 ] 渝足(种子)罚〔2023〕4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3-05-15
[ 成文日期 ] 2023-04-13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足(种子)罚〔2023〕4号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种子)罚〔2023〕4号

名称:大足区****经营部

注册号:500225******463
经营者:唐某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0230*******2177
工作单位和职务:/
联系电话:138*****033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9号2-10

当事人假冒授权品种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2月2日,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到大足区****经营部门店执法检查,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由广西绿海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品种名称为“野香优9901”水稻杂交种包装正面左上部标注有“品种权号:CNA20110787.2”,执法人员通过《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的品种保护查询,未查询到该品种名称为“野香优9901”的品种权相关信息,涉嫌假冒授权品种。2月10日,经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批准,对当事人大足区****经营部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当事人于2022年6月9日与四川****有限公司签订《野香优品种区域代理协议》,订购“野香优959”、“野香优9901”、“野香优甜丝”等水稻杂交种共2000千克;2021年11月13日,广西**种业有限公司在重庆的代理商四川****种业有限公司通过物流将“野香优9901”(标签标注的审定编号:国审稻20190078;品种权号:CNA20110787.2。)水稻杂交种450千克运输到大足,当事人的经营者唐某到物流部提货,将这批种子存放在经营部的仓库内。至案发时,当事人分别以74至82元/千克的价格,将该批“野香优9901”水稻杂交种410千克,销售给了本辖区内18家种子经营者;同时,大足区****经营部门店以110元/千克的价格零售了6千克,执法人员对现场查获的34千克涉案种子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案发后,当事人主动从镇街零售商处召回该批“野香优9901”水稻杂交种300千克,并于2023年2月13日通过物流将其退回四川****种业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3月27日,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和统计,当事人实际销售给镇街18家种子经营者的“野香优9901”水稻杂交种共110千克,可获得销售收入8694.00元;当事人经营部门市销售6千克,获得销售收入660.00元。通过批发零售,当事人可获得销售收入共计9354.00元。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种子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复函》[农办政函〔2017〕4号](现农业农村部)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野香优9901”水稻杂交种的货值金额以《销售凭证》上的建议零售价(标价)计算,涉案种子450千克,经执法人员逐项统计,其货值金额应认定为36665.00元;当事人可获销售收入9354.00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以及经营者唐某接受案件调查和处理的合法性;
    2.《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品种保护查询》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未查询到“野香优9901”水稻杂交种子品种保护的相关信息,该品种未被授予品种权;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6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在大足区域内销售涉案“野香优9901”水稻杂交种子,以及地点、部分数量和种子包装上标注有品种权号的事实;
    4.快运签收单(金宏达快运,运单号:NK221101526-31)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唐某签收这批“野香优9901”水稻杂交种子的事实;
    5.**种业种子销售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四川****有限公司购进由广西**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野香优9901”水稻杂交种子450千克的事实;
    6.《野香优品种区域代理协议》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与四川****有限公司建立了野香优品种区域代理关系;
    7.当事人种子《发售记录》1份、《销售凭证》存根联复印件6份、客户联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在大足区域内销售涉案种子的品种名称、数量,以及销售(结算)价格和金额的事实;
    8.《销售凭证》退货记录复印件6份、物流单(宇鑫物流)复印件1份、四川****有限公司入库单照片、情况说明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退回涉案种子的品种名称和数量事实;
    9.种子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种子的时间、地点、模式、数量和结算价格的事实;
    10.《2023年度“野香优9901”水稻杂交种销、退情况汇总表》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种子在大足区域内具体的销售数量和退货数量,以及结算单价和销售金额的事实。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2023年3月3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足(种子)告〔2023〕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2023年4月11日,本机关负责人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形成了《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条件、申请和受理、审查与批准,以及期限、终止和无效等依照本法、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称的假冒授权品种行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六)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申请或者非授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申请或者授权品种的行为。”之规定,当事人经营涉案“野香优9901”水稻杂交种是假冒授权品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案发后主动从零售商处召回尚未销售的涉案种子,减轻了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法定从轻情形;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36665.00元,不足五万元,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野香优9901”水稻杂交种,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9354.00元;
2.没收“野香优9901”水稻杂交种子68袋(34千克);
3.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9354.00元(大写:贰万玖仟叁佰伍

拾肆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大足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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