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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656026/2022-0003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2-03-21
[ 成文日期 ] 2022-01-04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656026/2022-0003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2-03-21
[ 成文日期 ] 2022-01-04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足农(种子)罚〔2021〕3号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农种子)20213

当事人:邓某 性别:女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身份证号码:510***************

住所:重庆市永川区*****

当事人邓某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11291720分,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代宇、刘大智和大足区农业执法人员丁敏、黄成等一同前往大足区**邓某经营的农资门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门市内无水稻、玉米种子,随后执法人员对其仓库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库房内靠右侧地面上堆放着“荆恒一号”玉米杂交种1件。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邓某现场提供该批“荆恒一号”玉米杂交种的调运植物检疫证书,当事人未能现场提供。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20211129日,经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批准依法立案调查。

121日,当事人提供了该批玉米杂交种的《植物检疫证书》,经重庆市大足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认定,其补检

合格。

202112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至此,本案事实已调查清楚。

当事人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种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1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

3.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1页;

4.现场检查照片12页;

5.现场检查笔录12页;

6.查无《植物检疫证书》的证明11页;

7.植物检疫证书(省内)11页;

8.金宏达快运签收单11页;

9.当事人《询问笔录》13页。

202112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邓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违法事实、理由合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种子行为违反了《重庆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二)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市内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调出地区县(自治县)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之规定。

依照《重庆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证物不符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检合格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两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大足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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