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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9502T/2021-0001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 成文日期 ] 2021-01-07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9502T/2021-0001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 成文日期 ] 2021-01-07
[ 有效性 ]

2020年对养老机构违法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处罚事由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备注
足民安检(2020)1号 对重阳居养老院消防设施设备不足的处罚 警告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重阳居养老院
白继龙 警告 2020.3.30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足民安检(2020)2号 对重庆市大足区阳光老人院食品留样不规范的处罚 警告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重庆市大足区阳光老人院 52500111358701872B 邓安贤 警告 2020.5.18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足民安检(2020)3号 对重庆市大足区三驱镇敬老院食品留样不规范的处罚 警告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重庆市大足区三驱镇敬老院 125001110960042754 吴春燕 警告 2020.6.12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足民安检(2020)4号 对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镇敬老院老人房间内有尖锐刀具及食品留样不规范的处罚 警告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镇敬老院 125001115801586048 李成 警告 2020.10.23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足民安检(2020)5号 对重庆市大足区智凤养护中心食品留样不规范的处罚 警告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重庆市大足区智凤养护中心 12500111096001461C 罗必刚 警告 2020.10.23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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