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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5-0052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16
[ 成文日期 ] 2025-04-16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5-0052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16
[ 成文日期 ] 2025-04-16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关于向田云凯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田云凯:

    本支队于2025年3月27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通过邮政EMS邮寄,邮政部门反馈的信息为“收件人外出”并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交巡大足决字【2025】第5011002900263443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支队领取该决定书(联系电话:023-43735009),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交巡大足决字【2025】第5011002900263443号)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5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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