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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5-0018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13
[ 成文日期 ] 2025-02-13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5-0018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13
[ 成文日期 ] 2025-02-13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对杨旭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杨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2025年1月4日20时6分,杨旭(身份证号码:5002**********0325)驾驶牌号为渝A5B***的小型汽车行至国道246 144公里2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4mg/100ml。

以上事实有你本人的询问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等证据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你若未提出申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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