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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4-014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10-31
[ 成文日期 ] 2024-10-31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4-014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10-31
[ 成文日期 ] 2024-10-31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对周波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周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2013年1月30日21时0分,周波(身份证号:5115**********2736)驾驶号牌号码为浙C15***的小型汽车,行至大足区205省道106公里处,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1人,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事实有周波本人的询问笔录、渝公交认字【2013】第00017号《重庆市大足县交巡警大队龙水朝阳平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你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驾驶证1个月的处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你若未提出申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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