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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4-0142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10-31
[ 成文日期 ] 2024-10-31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4-0142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10-31
[ 成文日期 ] 2024-10-31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对胡治奎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胡治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2024年09月19日20时34分,胡治奎(身份证号:5102**********4634)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渝DNA***的普通摩托车,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在大足区省道302线 65公里100米处被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4 mg/100ml。

以上事实有胡治奎本人的陈述、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证据证实。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你若未提出申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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